租车后用以抵押借款还债的行为如何定性?

租车后用以抵押借款还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符翠红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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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3最佳答案

合同诈骗,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两者的基本界限是:(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7 龚子顺 客户经理

    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的行为,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要给出合理的判决,男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
  • 2021-12-23 18:25 赵风蕊 客户经理

    抵押需要登记的,租车人未经出租车公司同意不能抵押的,你姑父借的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
  • 2021-12-23 18:18 米大丽 客户经理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诈骗罪,这个男子的行为是非常不好的,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 2021-12-23 18:09 黄真敏 客户经理

    合同诈骗,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

    (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两者的基本界限是:

    (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

    (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一、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3、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

    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

    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05 龙层花 客户经理

    被告人江某租赁轿车2辆未归还车主,涉案的2辆轿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退赃人民币5万元,并已发还质押权人,被害人已取回被骗车辆。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的身份欺骗承租人,在抵押车辆时也并未伪造汽车的行驶证明等文件,只谎称是朋友的车而质押,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难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签订租车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被告人将租来的车质押借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租赁物难以归还。因此,本案只是一般的租赁合同民事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两者的基本界限是:(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二、非法占有目的
    1、何谓非法占有
    “占有”是民法中物的所有权中四大基本权能之一,是指主体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表现为对特定客体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而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占有”,而且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不仅包括行为人“占有”,而且包括第三人“占有”。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有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支配、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控制的心理。将租赁物进行抵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权处分,而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即属于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的情况下,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骗取公私财物;而一般的合同纠纷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总是要通过客观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钱财的;(2)获取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逃跑或肆意挥霍的;(3)利用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获取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转移、隐匿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归还钱款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租赁汽车后立即将之质押给他人,向他人借款还债,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在两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归还汽车的合同义务,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江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被告人江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件。
  • 2021-12-23 17:39 符翩翩 客户经理

    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就此人的行为而言,他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他向朋友借车时不仅隐瞒了其借车的目的,还编造了借车的借口。而且借用的车辆是以抵押的形式抵押出去的,未经车主刘老板本人同意就将人家的车给抵押出去了。在这个时候,这是对他人财产的欺诈,这种性质相当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对诈骗罪的处罚应根据诈骗罪的数额来定罪。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处罚更重。

    这样的抵押是无效的

    该男子在没有车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抵押了车辆,车主刘老板最后通过报警找到了他的车辆。但也从侧面说明了国家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管制,对抵押行为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大家也要注意在平时不要盲目借车给别人。在借车之前,你要确定借车人是否有驾照,开车时是否会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是一个可靠负责的人。否则,如果他在借车后开车时发生事故,那么车主也是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的。如果朋友拿着车做了坏事,车主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在我们借车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全方面的考虑。所以,我们经常说:“车和女人,恕不外借”这句话。 

    可以用善意的谎言拒绝借车的请求

    比如一个熟人想借你的车,你可以撒谎说你的车坏了,但是最近没有时间送去修理厂,所以车得暂时放在这里,不能外借。当然,如果别人根本没看到车,你也可以说车已经借给别人了,这样别人也就不好意思再借你的车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 2021-12-23 17:28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租借轿车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民法调整范围,姚某和缪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属民事关系,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还债,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 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缪某等人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虚构了其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将他人所有的轿车用以抵押借款。 评析意见: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具有民事欺诈的特征,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诈骗罪。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具体到本案中,姚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租用轿车用来抵押借款,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 2、两者的客观行为不同。主观目的是可以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但诈骗罪所虚构的是主要事实,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虚构一些细枝末节,从而达到暂时赚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将其不拥有所有权的车辆用来抵押借款,显然虚构了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主要事实,导致缪某等人既无法占有车辆,亦无法实现让姚某偿还债务。 3、两者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实现承诺的打算,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地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本案中,姚某当初即是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来占有借款人的钱财,说明其根本无力履行还款,后来的逃匿行为更说明其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4、姚某目的是为了非法逃避债权,而不是占有车辆。姚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赁三辆轿车,其行为属合法的民事租赁行为,虽然其将轿车用以抵押借款,但轿车作为一种物殊的财产,只有在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能转移,显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直到案发,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车辆的所有权。他用租赁车辆隐瞒其没有还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财产权。 综上,笔者认为姚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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