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以风险分类为核心的贷款质量进行审计

要简单,明了及啊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谢谢了
童裕孙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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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5最佳答案

客观分析判断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应当说资产质量是真实的,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基本准确。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贷款信息是真实的。银行披露的重要经营数据信息,包括不良贷款等资产质量信息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审计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师都会要求银行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贷款质量分类进行披露。其中大型银行的外部审计更是由国际知名会计师机构承担的,说明银行所有的经营数据都是透明的。贷款质量分类如有重大不实或虚假,无论是银行还是外部审计师都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尽管可能有少数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来掩盖其不良贷款,但上级行、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的监测控制、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都会对此提出纠正或调整分类。当然也不排除在正常关注类贷款中仍还会有个别事实不良贷款。从总体上看,现在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应当是真实的。
其次,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是银行化解风险的重要方式。有人认为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实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少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通过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展期、重组甚至借新还旧等方式来掩盖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
现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环境变了,交易模式变了,必然会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难以继续履行原先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银行也会遇到许多新的不确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风险防范、保全、缓释、控制、处置等措施来保持信贷资产质量尽可能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商议,对原借款合同要素进行调整修改或展期,达成新的双方都可接受的、可执行的合同来缓释风险、保全资产,以适应新的经济运行。这既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监管等规制的要求,符合国际银行业的惯例。不能把银行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视为掩盖真实信贷资产质量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修改,就是在经济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现在更多了。当然这类操作的基本原则,就是银行要确保风险不扩大或风险可控,不会对未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带来更大的压力。例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销售进度大大放缓,原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销售的惯性思维来设定的,与房地产市场变化后的销售进度不匹配,导致发生贷款违约的概率大大提高。银行与借款人需重新协商,根据实际的市场销售回款等情况,对原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贷款能正常还本付息。针对诸如此类的风险因素,银行通过这样一些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以避免客户出现技术性违约。
再次,有潜在风险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近来不断有境外机构及其分析师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认为风险债务或风险贷款率较高,与披露的数据差异较大。这实际上说的是有风险因素或潜在风险的贷款,但时常被人误解为不良贷款。还有人随意放大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或称之为坏账贷款,并以此为由对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提出不实的质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有风险债务的比例为15.5%。其定义的“风险债务”是指EBITDA利润(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不足以偿付当年利息的情况。但该报告还统计了样本企业连续两年的风险债务,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个百分点。显然,有风险因素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按此推测,如果统计连续三年,样本企业的风险债务可能会降至更低,这就与银行业披露的数据大体吻合了。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是真实的。即便一家企业连续多年都有以上债务风险,那也只是提升了违约的概率。只要企业有履约意愿和其他偿债来源,就不一定会发生违约。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潜在风险因素确实会导致贷款劣变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会劣变。据对工商银行的逾期贷款跟踪分析发现,有70%的逾期贷款风险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术性的,逾期时间不足10天。只有大约30%的逾期贷款预期会有损失。如工作做得实一点、细致一点,有相当部分逾期贷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会有那么大的剪刀差,也会减少一些人的疑问。
可见,有潜在风险因素的贷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透过表象来做些具体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须引起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对风险因素、潜在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会有更多的潜在风险转变成现实风险。因此必须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避免或降低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最后,正确看待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近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比例逐步增大,从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认为,银行通过这种批量转让的方式,把不良贷款移出表外,是在掩盖不良贷款。
现金清收、呆账核销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转让实际是现金清收和呆账核销两者的结合。批量处置不良贷款也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盖不良贷款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抵债等处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约束和市场环境的限制,有些贷款还会因情况变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责任人多等因素,难以及时核销,有些抵押物很难处理,这与国际上的同类银行有较大的差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也只是尝试性的,目前市场还很小,且受到流程长、环节多、成本高等方面约束,远不能满足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的需求。债转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问题可能更多。
商业化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受到银行业的欢迎。但由于可以参与批量处置的机构很少,批量转让的市场有限,而需求则在不断增大,导致不良资产的价格逐步走低,转让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转让包的受偿率已不足贷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没受偿。
正是现行的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处置渠道、方式等比较窄,缺乏足够的市场空间、合适的投资者、相应的工具,迫使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试图通过创新来寻找新的批量转让处置途径和方式,使不良贷款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处置。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边友康 客户经理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 2021-12-23 18:23 黄相森 客户经理

    说的不一定准确,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需要查看企业日后能否归还银行贷款进行评估的一项重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发现负债金额过大和应收款项的坏账过多进行的审计,并给出相应的审计意见,银行根据其审计报告和他们内部的一套审核程序,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 2021-12-23 18:20 齐景嘉 客户经理

    贷款风险分类法主要依据的就是公允价值法。当前较为普遍的贷款分类方法,就是根据公允价值法。
    贷款风险分类的会计确认方法:
    1、历史成本法
    历史成本法主要是对过去发生的交易价值的真实记录,其优点是:客观和便于核查。历史成本法认为,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账面上资产和负债增减的净值。假设无坏账风险,按该方法反映的贷款组合就是当前没有偿还的贷款总额。历史成本法的重要依据是匹配原则,即把成本摊派到与其相关的创造收入的会计期间。
    历史成本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①与审慎的会计准则相抵触。②不能反映银行或企业的真实价值或净值。
    2、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是按照市场价格反映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若完全实行市场价值法,收入即代表净资产在期末与期初的差额。因此,与历史成本法相比,它不必对成本进行摊销。
    市场价值法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因此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发生的问题。银行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为其资产定值,而不必等到资产出售时才能知道净资产的状况。
    市场价值法的缺陷。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有市场。其次,即使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市场价格也不一定总是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市场价值法不能广泛用来对贷款定值。
    3、净现值法
    贷款价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这样贷款组合价值的确定将包括贷款的所有预期损失,贷款盈利的净现值也会得到承认。因此,若一笔贷款发放后马上计算其净现值,即该笔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现值会超过贷款本金。贷款的利率和折现率是决定贷款净现值的重要因素,而折现率的确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尽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净现值法较理想,但难以在银行中广泛应用。
    4、公允价值法
    公允价值法是指在非强制性变现的情况下,按买卖双方自愿商定的价格而判定的价值;若有市场报价则按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根据当前所能获得的信息,按风险原则对贷款价值做出的判断,就是合理价值法的运用。
  • 2021-12-23 18:12 符腾丹 客户经理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着不够谨慎的财务政策,使商业银行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其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账核销的不及时就是主要的体现。回顾一下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呆账准备金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出,从1988年以前的各银行都不计提呆账准备金逐步发展到1996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 差额提取,直至本办法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这个过程是个准备金提取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反映出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说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逐步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虽然呆账准备金制度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如民生银行的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4.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14亿元; 浦发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31.7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45.3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5.09 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25.58亿元。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如果不尽快完善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从而无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这种紧迫的现状,财政部最近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结合了国际惯例来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呆账核销的管理,使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从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而本办法对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拆出资金等都作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纳入提取呆账准备的范围。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更加符合审慎管理的原则,使商业银行早已出现的各种垫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资有了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冲减,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2.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条规定是本办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还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这样可以避免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挤干金融企业利润中的水分,减少虚增利润的情况。 3.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这也是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改革。在原来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币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使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使金融企业承担了外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新办法改进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分别有了相应的准备金。 4.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方面做了更为细致 和明确的规定,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呆账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本办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呆账核销手续。原来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从短期看能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容易使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导致银行账面利润的虚假繁荣, 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办法的执行将使金融企业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而且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将会改变金融企业呆账贷款长期挂账的局面,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与突破,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问题。 1. 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虽然已经规定了应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进行计提,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而且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也不利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指标上的比较,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弹性较大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无疑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将有悖于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同时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之为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准。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质量分级体系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 2021-12-23 17:49 桑风月 客户经理

    信贷资产质量审计是金融审计的重要一环。审计人员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资金为导向,重点审查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贷款发放程序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按《贷款通则》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重点审查是否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按贷款方式不同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否逆程序发放,存在贷款调查在前、贷款申请在后;贷款审批在前、贷款调查在后;贷款发放在前、合同签订在后等逆程序情况。
    二、政策执行情况审查
    主要审查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
    审查借款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是否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是否对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发放贷款。
    审查贷款投向的合规性。重点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审查存贷比是否突破75%的监管规定。重点关注存款总额是否剔除财政性资金存款。
    审查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等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即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全部关联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是否达到监管比例。
    审查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对未取得“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是否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是否被办理抵押贷款;是否通过“房地产贷款”科目发放;是否以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否被跨地区使用等等。
    审查项目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如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是否达到35%及以上等。
    审查五级分类的认定是否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五级分类的清分是否符合其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人为降低清分标准提高正常贷款比例、掩盖不良贷款的现象。
    审查贷款具体用途,重点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资金是否在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使用,是否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在有价证券、期货、股票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是否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是否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三、担保情况审查
    主要审查担保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满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担保方式不同,审查侧重点也不同。
    对信用贷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银行制定的信用贷款的发放条件。
    对保证贷款,主要审查保证主体的合法性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重点审查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是否成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近三年和保证当期的资产规模与质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信用记录,判断保证人代偿能力。
    对抵押贷款,主要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抵押登记、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重点审查不可抵押的财产是否用于抵押;抵押权终止期限是否超过抵押物本身载明的期限,审查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物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
    对质押贷款,动产质押主要审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否依法可以转让;权利质押主要审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出质人对权利凭证的权力及质押权利的实现期限等。
    四、授权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和授信管理审查
    审查授权人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授权人是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对受权人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对受权人从事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同时审查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授权。
    审查受权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审查各级行等是否在授权书、特别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即是否超出额度权限,是否超出业务性质权限等。
    审查办理信贷业务是否遵循“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审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审查办理信贷业务是否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主要审查是否对借款申请人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出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重点关注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审查,对集团性客户是否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的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确定授信管理类型、授信方式和用信方式,是否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建立授信和授权制度、关系人贷款管理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风险分类制度、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贷款的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损失核销制度、主要岗位轮换制度及信贷集中性风险管理政策、贷款结构政策、贷款规模控制、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定价、贷款担保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等各项制度和政策。重点审查授信制度、审贷分离及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集中性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三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审查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即主要审查客户基础资料、项目资料、担保资料和银行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
  • 2021-12-23 17:40 符胜忠 客户经理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时,应注意银行不同的风险资产权数。权数最小且为“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其核心在于银行要对借款人
  • 2021-12-23 17:24 樊扬诗 客户经理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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