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注册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担保公司
赵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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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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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3最佳答案
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且应一次缴足;
(三)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
(六)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法人股东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三)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自然人投资入股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六)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董事长或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如保险、证券、担保、典当、财务等)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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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 赵颖辉 客户经理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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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5 龚崇栋 客户经理
天津融资租赁公司新注册条件如下:
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注册地址及高管人员、高管资质才可;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或转让===肖:I3六 5 I 久 I 四六2 I,执照是全国通用的,时间一般1个月,希望帮到你。 -
2021-12-23 18:00 齐昆明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投资担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称,验资,备案,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证、银行开户证,在备案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4、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5、股东资信证明等 -
2021-12-23 17:53 符耀精 客户经理
滨海宝顺财务咨询专业代理天津滨海新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工商注册、公司注册享受天津滨海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为您提供:名称核准、工商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地址及后期工商年检,全程公司注册服务协助企业合伙企业代为起草合伙协议书。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23 17:33 赵颖虹 客户经理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2014-01-08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1509。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6086586224K,企业法人郑长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服务(须经审批的除外);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互联网上网咨询服务除外);会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8758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查看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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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1 黄真敏 客户经理
简介: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03月16日在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米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法定代表人:张军
成立时间:2009-03-16
注册资本:19442.2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0000000087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汇津街62号燕赵大厦写字楼1801室 -
2021-12-23 17:07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9-03-16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汇津街62号燕赵大厦写字楼1801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66847286915,企业法人张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对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装饰业、港口开发经营进行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经营管理除外);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2426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6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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