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普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及银行保函三者的...

请问普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及银行保函三者的区别?谢谢
齐敬磊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2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7:28最佳答案

区别是:

  1. 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2. 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1. 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

  2. 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

  3. 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4.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

  5.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

  6. 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7. 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1.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

  2. 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3.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

  4. 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

  5. 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

三、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1.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

  2. 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 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

  4. 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1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b>)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这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并非流通工具,不能像汇票或支票那样通过背书后转让流通。 (一)信用证的分类1、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如提单、保单、商检证书、产地证等,跟单信用证的核心即单据,银行通过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所有权。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 (二)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1、出口融资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融资,方式有三种: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1) 信用证打包放款简称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期限一般是自信用证抵押之日至收到开证行支付贷款之日。 特点:①发放时间: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和交单之前;②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货、发货的周转资金;③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 (2)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Outward Bill)又称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正规名称为议付(Negotiation),它是出口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对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2、进口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有三种:免收押金(即给予开证信用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进口押汇(Inward Bills)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正常情况下,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在得到开证行单到付款的通知后,应立即将款项交开证行赎单,并且在付款以前是得不到单据从而不能提货的。但是,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好,并且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市场销售行情好,能在短期内收回货款,那么银行可以根据有关协议代进口商先对外支付货款,并将单据提供给进口商以便其提货、销货,最后将贷款连同利息一并收回。 二、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根据支付前提的不同,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1、付款类保函指银行为有关合同价款的既定的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所出具的保函,或者说是为保证随着交易的发生必然产生的债务支付所开立的保函。该类保函的支付前提是受益人是否履约。 2、信用类保函指银行对那些只有在合同的一方有违约行为而使其在合同项下承担了赔偿责任时,支付才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所开立的保函。该类保函支付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违约。 (二)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属性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1、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做出了其将承担首先付款责任承诺的、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 2、第二性责任保函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 (三)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和其他类保函1、出口类保函指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适用于国际承包业务和商品出口业务。(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tee)投标保函是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同意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即中标方)的请求向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即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文件,在该保函中,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出口方或承包商一定履行其在所签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3)预付款保函(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指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在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银行担保。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在出口方或承包商因故不能履约时,由银行负责将预付款项加上利息退还给他。 还有质量保函与关税保付保函、账户透支保函等。 2、进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是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立的保证文件,适用于货物进口、技术进口、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等业务。(1)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就其在某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在该种保函项下,担保行向出口方保证在收到有关货物或技术资料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否则担保行将代为支付。 (2)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针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保函。 其他还有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及租赁保函。 (四)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L/C)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其作为一种付款承诺,虽然形式上是第一性的,但意图上却只是在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备用之意)。
  • 2021-12-23 17:55 符耀精 客户经理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 2021-12-23 17:49 龚小芹 客户经理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 2021-12-23 17:41 管爱娟 客户经理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在贸易结算中,大多使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也称为担保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只有在开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跟单信用证不具有保函的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并向开证行索偿债款。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
  • 2021-12-23 17:23 黄盛杨 客户经理

    银行保证函与备用信用证的运用与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而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 2021-12-23 17:08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普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主要的有:
    1) 用的情况不同:前者是在贸易正常时用,而后者则是买方
    拒付后自动生效。
    2) 用的贸易方式不同:前者用于正常的货物买卖而后者用于所有的贸易。
    3) 开证的原由不同:前者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而后者则不一定。
    4)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前者必须提交商业单据而后者可以不提交但需要提交拒付证明。
    5) 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前者的风险小于后者。因为后者的开证行不一定有商业单据,开证行风险较大。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
    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
  • 2021-12-23 17:01 黄盛波 客户经理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银行付款条件、适用范围、需要的材料以及与合同的关系等方面。
    1、银行付款条件: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银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无法按计划进行时尽量减少损失;
    2、适用范围:信用证一般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一般用于货物买卖、借贷款、工程承包、招投标等;
    3、需要的材料:信用证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证上规定的资料;而银行保函是需要索赔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对方未能执行合同上的义务的文件就可以支付约定的金额给受益人;
    4、能否融资: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单据议付融资;而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受益人不能进行融资;
    5、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契约;而银行保函是当一方提供了对方失约的声明或证明时,银行会对这一声明进行调查核对,当合同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时,银行会被卷入合同纠纷中。
    拓展资料: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两者的相同之处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他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两者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2、 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3、性质相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其两者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相关百科精选

  • 第六章生育...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航三星人寿”),成立于2005年5月26日,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携手创建,注册资本金8亿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50%,总部设于北京,是中国首家中韩合资寿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