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赵顺起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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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8最佳答案

婚前买房的那部分,女方是没有份的,结婚后贷款的那一部分,女方也是有一半可以分。

现在的男人变得非常的聪明,基本上都是在结婚之前买好房子,这样的话,就算以后离婚,女方也别想带走一分钱。有些女人,比较的虚荣,结婚就是奔着人家的房车去的,但是人家的这些房车,真的跟你有关系吗?其实压根一点关系都没有,到时候分钱的时候,一分都分不到。所以,一个女生不要太过于物质化,不要太看重人家的这些东西。只要两个人感情好,有些东西还是可以慢慢挣的。

但是结婚之后还贷款的那一部分,我觉得女方是有份的。结婚之后的东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对方在还贷款,你也照样有份。两个人只不过是分工不同,有些女人在家里带孩子,照顾老人,男人外面挣钱养家。你不能抹杀全职妈妈的价值,她们也照样为这个家庭做出了很多的贡献。那还有大部分的女生,还是在上班的,老公还贷款,自己的工资就拿出来做生活费,给孩子买吃的用的。这样的话,女性付出的更多。到时候要是离婚,如果一点东西都分不到,那真是寒了女同胞的心。

再说,很多的女人在嫁过来的时候 ,基本上都是有陪嫁的,不可能是光着屁股过来。就算没有陪嫁,很有可能装修的钱是女方出,或者买电器的钱。而且房子基本上都是涨价,但是其他的东西一直都在贬值,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应该给予女方更多的补贴。

两个人既然已经走到了一起,有些事情就不要计较太多,也不要老是想着去占别人的便宜。该是你的东西,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东西,抢也抢不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2 齐晓怡 客户经理

    如果两个人出现了离婚的情况,那么这套房子都是归男方所有,因为在婚后你没有付出任何还贷的行为。
  • 2021-12-23 17:32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李某于2006年5月以按揭方式在**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6年8月李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 2021-12-23 17:1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2021-12-23 17:09 连书纳 客户经理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的情况有:
    1、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款的,一般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对另一方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涨价的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个人贷款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加名的,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1-12-23 17:05 龚子鸣 客户经理

    当事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部分还贷,该房产应属婚前财产。但有的是双方在婚前共同集资或一方父母添资共同购买,而购房合同写在一人名下,在确定是否是共同财产时,应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不充分的,一般不予支持。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所购房产,无论双方谁还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如已分居较长时间,并且在分居时间内有证据证明经济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判断,此类情况一般从严掌握。 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但为了还贷款方便,以一方当事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订立购房合同,这种现象目前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多见。对此既要考虑住房合同的合法性,又要考虑案件的客观实际。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婚姻法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按照解释规定执行。但有的情况是父母居住的房屋也写在了子女名下,而且以子女名义还贷;有的是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一套子女名下面积较大的商品房内,对此套用婚姻法解释显然不妥。应从离婚双方的实际收入、结婚时间长短综合分析。如果离婚当事人收入颇丰而父母退休工资微薄,显然存在子女购房父母居住的可能,反之子女工作时间不长,父母工资收入较高,子女没有购房能力,则不能认定为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两代同居一套住房的情况,原则上应视为父母为子女购房,但应在评估后用房屋总价格减去父母居住房屋价格及升值价格,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样较为公平。
  • 2021-12-23 16:48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的物权是属于购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借贷,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对这个房屋的物权,更谈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谓增值了,因为,房屋的帐已经结清,房屋的权利已经全部取得了,还贷,只是清偿银行债务的行为,跟房屋的产权,物权已经没有关系了。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
    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按道理讲,个人婚前的债务,用个人的收入去还才合理。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几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个购房者继续用自己的工资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财产还个人的婚前债务。如果离婚,另一方提出这个债务问题,认为不应该用共同财产归还个人债务,考虑到公平原则,由这个曾经购房欠款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在共同财产方面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这个损失,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银行月供所有数额的一半。但是,这个补偿损失,并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质,因为房屋本来就是完全的属于购房者这一方的。另一方只拥有要求补偿自己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损失,对房屋,其没有任何权利的,也就是说其对房屋没有任何物权的。
    至于说到,这个房屋增值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的这一部分,是双方或者一方经营的收益,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对于房屋根本没有任何物权,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与否,根本和他(她)没有关系。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购买房屋,并不是一项经营活动(当然除非是不用于自住用于炒房,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明显是一项消费活动,是在购置生活资料。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当前的增值,并不是收益。所谓收益,是由于某种经营活动,已经获得的财产。而房屋的增值,在购房者没有打算卖房,或者根本没有出售的情况下,只是一种价值的估量,是一种理论的价值,并不是现实获得的财产。如果这样算,那么,遇到市场不好,房屋缩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弥补房屋价值的亏损呢。
  • 2021-12-23 16:35 连会新 客户经理

    如果离婚了的话会按照夫妻共同的债务来分,而且婚前按揭买房,这些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需要有两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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