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赵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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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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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31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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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8 齐晓影 客户经理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是合法的.
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但是进利息费用时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
2021-12-23 17:52 辛培刚 客户经理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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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2 符翩翩 客户经理
非金融的企业之间借贷是允许的,但是一般要收取资金占用费。
现行税法规定:
1、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内可以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但可以扣除的借款费用要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限额) -
2021-12-23 17:19 齐新玉 客户经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B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B企业只能收回本金,利息则由人民法院收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总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是,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具有违法情形,否则也无效 -
2021-12-23 17:08 连丽萍 客户经理
1、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说,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2007年物权法出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规定只要不是把钱拿去放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就是合法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1-12-23 17:05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规定》指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对此《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杜万华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等方式融资,风险大增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近年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杜万华说。
《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网贷平台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杜万华说。《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杜万华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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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7 车小霞 客户经理
原来非关联公司之间借贷是不合法的,一般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本金返还、利息可能会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可能无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新的规定(不是正式司法解释),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目前是否有相关判例出来,还不清楚。稳妥起见,建议查找一下可能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判例或者咨询下相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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