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基金扣除有的是按保费收入扣除,有...

为什么保险基金扣除有的是按保费收入扣除,有的是按业务收入扣除
齐晓彦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02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7:52最佳答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其他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7 樊扬诗 客户经理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当然也有税后扣除,税后收益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净利润,每股净收益是指净利润与股本总额的比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08 黄益溢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2021-12-23 18:03 符耀精 客户经理

    不可以。

    《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扩展资料:

    全额扣除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37 龙安顺 客户经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哪种工资、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1、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合理性确认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注销就找快注销网站!
    2、“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包含哪些?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职工福利费支付有何要求?
    1、职工福利费支付,来自外部的需要合法发票,如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2、由企业自行发放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补贴,则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和企业制定制度及标准,自制原始凭证,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到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工会经费支付凭证有何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未实际支付的能否扣除?
    没有实际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有何规定?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哪些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扣除有何特殊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必须惠及“全体员工”,如果只针对部分人员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操解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如何确认?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三)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界定?
    1、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不一定必须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费用,可以是广告性质的宣传,也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广告费一般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广告费一般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实操解析:
    (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界定?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佣金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二)佣金和手续费支付,有何具体要求?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7:25 赵颖贤 客户经理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分类
    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1]
    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2]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总准备金=当年实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3]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判断。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3]
    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赔款的一项基金。其基金从保费收入或资产中按期提存。虽然保险准备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但这种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是负债。在这种负债背后,必须有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准备金,按提存的方式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两种。其中,法定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的主要形式是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提存,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来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再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证金。分出公司为备付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下应负责的赔款,从应付的再保险费中扣存的一项基金,称为再保险准备金。[4]
    编辑本段
    保险准备金提存
    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保险人提取保险准备金,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第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1]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对保险企业实施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是保险企业根据自己的业务开展需要,除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计算法。
    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1月1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12月31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1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个月提存法。
    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个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了。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2%。
    如果上列款项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则几乎每季都还有几天剩余时间,这就意味着42%是高估的。在实际业务中,可调整到40%。时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活力不减,仍为许多公司所沿用。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是计算未来赔款支付系数,即赔款极终值;
    二是在极终值的基础上,根据已报告损失,测算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在当年度提取,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100万元,本年度根据业务部门预计需在年终决算时提取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会计核算处理上,一般将上年提存的10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的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从利润账户上冲减。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很复杂。为简化计算过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纯保险费的死亡表和预定利率在不同保险类型下的复利、现值和年金换算表,从而大大简化了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
    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过去法
    是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用公式表示为:V=A−B
    第二种将来法
    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用公式表示即为:V=C−D
    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支出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用公式表示为:
    A+D=B+C,亦即:A−B=C−D
    寿险准备金提存分理沦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1.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而言所计算的责任准备。
    2.实际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在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时,基本是采用下述三个假设为条件的:其一是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就交付,而保险金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年度终了时才进行的;其二是被保险人中各年龄层的死亡人数将准确地按照保险公司所选定的利率生息。不难推断,一旦一批同类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积存的理论准备金将降至为零。又由于理论准备金的计算法是假定了纯保险费是均匀收取的,进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险费也是均匀收取的。然而,新填发的保险单在承保的第1年内原始费用,如代理费、体检费和手续费等十分突出,若仅凭第1年的附加保险费来支付这些费用将会出现入不敷出。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理论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即对于第一年的开支费用要在准备金中扣除,修正后的准备金叫实际准备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有下列两种:
    (1)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责任准备金,自第二年开始至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责任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采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计算出来的实际准备金与年龄加大一岁、保险期限缩短一年的理论准备金数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在实际业务中,短期业务保险费率均比长期业务高,而费用率却相对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其剩下来的数额,短险业务要比长险业务相对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一年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显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对一年定期扣除法的这一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低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标准的保险为基础。因为净保险费数比标准的保险业务为高的业务,其年期一定比标准的保险业务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费终身保险或用20年储蓄保险作为修正的标准保险业务。
    3.平均准备金。
    理论准备金和实际准备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是没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作为保险单开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险单的日期不尽一致,而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却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准备金数来估算保险单的准备金数,而是要采用平均准备金数来估计保险单的准备金数,平均准备金的计算公式是:平均准备金=(净保险费+上年度的准备金+本年度的准备金)÷2[2]
    编辑本段
    会计处理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或有事项。
    保险准备金——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预计。从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承担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有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公司过去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
    2.它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3.它具有未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虽然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必须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证实,因此,保险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测性,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它具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一定的人为假设作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6:58 龙层花 客户经理

    按照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的8%
  • 2021-12-23 16:41 龚崇权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相关百科精选

  • 互助保险 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

  •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