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关保险服务的哪些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有关保险服务的哪些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
龚富贵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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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0最佳答案

用于企业财物的财产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发生时做: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4 粱俊薇 客户经理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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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17:47 黄盛毅 客户经理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3.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 2021-12-23 17:27 赵首永 客户经理

    财产保险增值税可以抵扣。
    1、单位(个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单位(个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单位(个人)。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则单位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2、单位(个人)和4S店之间存在汽车修理合同关系,4S店仍然是给单位(个人)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并非给保险公司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单位(个人)首先要将修理款支付给4S店,然后凭着4S店给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保险公司办理出险的理赔业务。
    3、在存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下,单位(个人)支付给4S店的修理费,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应该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这个和没有保险合同下的增值税进项税处理应该一样。
    4、而保险合同下,单位(个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也是用于生产经营,保险费也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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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17:22 符胜忠 客户经理

    金融业哪些业务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1、到目前为止整个金融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即大部分业务仍然是交纳营业税,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只有涉及到银行买卖金银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收增值税,就这项业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进金银的时候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 2021-12-23 17:03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如果你的企业既有生活服务又有金融保险服务,那这个会议费算数共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 2021-12-23 16:49 黄益民 客户经理

    企业经营业务中最常见的财产保险
    1、给企业的流动资产投保:
    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
    2、给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动产投保
    如:机械设备、汽车、货车……
    3、给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投保
    如:办公室、仓库、厂房……
    一旦遇上了天灾人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投保的保险额度给予理赔款。说到这,我们的财务工作者需要在给咱们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后税额抵扣增值税,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账务处理:
    1)投保时:
    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财产损失时
    ①资产发生损失-----流动资产损失
    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正常损失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针对购进时有进项税的情况】
    ①资产发生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借: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正常损失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针对购进时有进项税的情况】
    ②保险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③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企业经营业务中最常见的人身保险
    1、给所有员工的人身安全投保(除特殊工种)
    2、给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投保,通常叫:意外伤害险
    政策解读:
    关于给员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根据最终受益人是企业还是个人,来判断该保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有受益人是企业的才能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与所得税处理一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可以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 2021-12-23 16:16 齐昆明 客户经理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不能抵扣;
    (2)行旅托运费和订票手续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行旅托运费很难取得专票;
    (3)车辆使用费(公车):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险费(专票)、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4)车辆使用费(私车,建议签合同和代开发票):私车租赁费(不能代开专票,不能抵扣)、保险费不能抵扣,其他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险费(专票)、租赁过程中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5)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餐饮费,即使取得取得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7)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没有取得票价,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8)租车的费用,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出差中,从租车公司租赁载客汽车一辆,自己驾驶,属于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第二种:出差中,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属于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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