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不用赔偿职工吗
连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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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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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8最佳答案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界盘后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如果职代会对于保障职工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要么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股权转让,要么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要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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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0 赵香汝 客户经理
不可以
员工又不是股东,股权转让只不过是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只要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等情况没有因为股权的变更而产生变化,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的。再说了按照常理来讲,股权变更跟员工有什么关系呢?员工只是拿工资,又不分红 -
2021-12-23 17:39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转交给私人,就归私人所有,员工无法维权,因为企业至始至终不是你们的,因为你们之前并不是合作社,如果是合作社那么人人有份,可以直接起诉他们,但是国有企业并不归你们所有,所以无法维权 -
2021-12-23 17:27 龚巧云 客户经理
1,国有企业转私企,公司没有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如果公司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21-12-23 17:21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如果只是转让一部分不需要进行职工安置,如果转让全部股份,就需要进行职工安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第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扩展资料:
国有股权转让中职工的安置问题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
1、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
2、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3、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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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2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
2021-12-23 16:16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
2021-12-23 16:15 齐智善 客户经理
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扩展资料:
转让条件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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