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

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
齐新海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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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0最佳答案

本题答案选择 1
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8 龚巧云 客户经理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
    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2021-12-23 18:03 齐旺梅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担保贷款融资,流程如下:
    1. 以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银行贷款,只能是三资公司,
    中资企业不行。
    2. 公司必须具备投注差,由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3. 接证银行,同意开证银行的备用信用证格式。
    4. 开立备信用证,办理贷款。
    5.贷款额度是备证金额的90%-95%贷款。
    特别提示:
    开立备用信用证及银行保函,99%都是不具备开证能力的融资中介,无需任何担保,即使开出了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也是废纸,无任何银行会贷款(因为这些开证银行,都是空壳)。
    另外,从国际大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无需任何担保的,例如:备用信用证租赁、买断、不还本、分款用的,都是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必须在银行存款100元,才能开出100元的备用证或者保函。
    不能提供开出备用证等值的存款的,都是空谈。
  • 2021-12-23 17:51 车广伟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是指依照第三方(申请人)的请求,由担保人或开证行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规定在申请人不履行有关合同时,由担保人或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一种独立保证性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分1、履约备用信用证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3、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4、反担保备用信用证5、融资备用信用证6、保险备用信用证7、商业备用信用证8、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1、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1)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2)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3)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4)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2、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受益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备用证下之义务。
    3、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4、单据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 2021-12-23 17:36 齐智娟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引起了法律界对其定义和性质的广泛讨论,但是各国都很少在立法中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下了一个定义,即“备用信用证,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其实,这种定义也只能说是描述性的,它仅仅描述了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并没有揭示其本质特征。所以学者们大都认为,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直接允诺(direct promise)。即开证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人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人的偿付。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法律规则也未对备用信用证下明确的定义,国际商会的银行委员会早在1977年3月14日就通过决定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国际商会《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调整的范围。因此在1983年《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PC400)的修订本中,首次特别写明该惯例适用于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1993《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的修订本中也同样在第一条中指出该惯例适用于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因此,UCP500将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结合在一起下了一个定义,即:“就本惯例而言,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标或以自己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任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然而该定义既包含商业信用证也包含备用信用证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其根本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而后者更主要的是充当一种国际贸易的担保工具。因此,商业信用让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由开证行赔偿。国际商会之所以将备用信用证纳入UCP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暂时未能制订出专门调整备用信用证的法律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尽管备用信用证的运作适用范围《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增强了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性,UCP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并为抵制因屈从市场压力而采取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的现象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基础。但是,很久以来就很明显,UCP对备用信用证不能完全适用,如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均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因为作为担保手段的备用信用证一般只须受益人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银行就必须付款,因而与那些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商业单据的提交无关。而UCP中一些有关保兑、议付、承兑、款项索赔与追偿、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及银行义务与责任的条款则可以适用备用信用证。正因为如此,国际商会在其第511号出版物中指出:“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大部分条款均不适用。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中特定条文对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这一点也为UCP所承认,因此它规定UCP“只在适用范围内”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所谓“只在适用范围内”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这意味着:只有UCP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是究竟哪些条款是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哪些条款是不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并不能从UCP的具体规定中体制出来,有些机构曾要求国际商会对这一点进行明确规定,国际商会却答复说:国际商会对此无法具体指明。这是因为,UCP500中的一项条款是否适用完全由一张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所以无法具体指明究竟UCP500中哪些条款适用还是不适用备用信用证。实际上,即使最不复杂的备用信用证(如只要求指示一张汇票)提出的问题,在UCP中都未涉及到。更加复杂的备用信用证诸如涉及期限较长、自动展期、要求转让、请求受益人为另一受益人作出自身承诺等问题,UCP中更没有作专门的规定。由此可见,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强行捆绑在一起适用同一项国际惯例,确属万不得已的权宜之计。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也致力于制订一项统一备用信用证法律的国际公约,但由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普遍认为备用信用证与银行独立担保有着共同的特点和功能上的等同性,因此199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也没有给备用信用证单独下一个定义。为了强调包含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共同规则并克服可能存在术语上的歧义,公约将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结合在一起,使用了担保(undertaking)这一术语,既可以指独立担保也可以指备用信用证。并在公约的第2条专门对担保作了界定,即就公约的目的来说,担保是指国际实践中像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一样,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保证人/开证人)作出的一项独立的承诺(independent commitment),保证人根据受益人的简单索款要求(simple demand)或提交相关单据并提出索款要求向受益人支付一笔确定的或可确定的款项。在需要提交相关单据提出索款要求时,所提交的单据应与担保中规定的任何单据条款和条件相一致,这些单据应明确或能根据单据推断出产生了付款义务,即由于出现了债务人违约、或出现了某一突发事件等等因素。
    虽然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证在法律功能方面确定非常相似,但二者在实际操作中的运作程序上毕竟有许多不同,如备用信用证通常有保兑、转让等程序,而独立保证却没有这些程序。所以制订一项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法律文件确属形势所迫。事实上,早在UCP500于1993年修订后,美国国际银行法律和惯例协会、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与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一起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致力于制订一部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工作。经过5年,通过数以百计参与者的相互合作与努力,《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简称ISP98)终于在1998年4月6日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的形式获得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就有了独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范。可是,ISP98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其前言指出“备用信用证被用于支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债不履行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ISP98之所以未能对备用信用证进行明确界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备用信用证自其产生以来,就对其含义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资本市场上又出现了用以保障借款人向债券或商业票据购买人支付借款本息的备用信用证,此种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已超过所有其他备用信用证的总和。这些融资备用信用证在规定违约付款的同时,还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本息也从备用信用证中支付。这种“直接付款”的备用信用证使得原来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之争更加激烈。因此,ISP98只好回避了备用信用证的明确定义,而是通过规定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来实现对其含义的界定,这不失为一种上策。
    笔者认为,法律的定义必须反映其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而且,也须包括其对象的全部内涵和外延。从目前备用信用证发展来看,已经存在充当担保工具的备用信用证和充当支付手段的备用信用证两种类型,两种不同性质的对象不可能用一个定义来表述清晰。因此,人们在试图给备用信用证下定义时,应当将二者区分开来。鉴于此种认识,本文以研究作为担保工具的备用信用证为目的,故对这种备用信用证界定如下:备用信用证是应第三方(申请人)的请求,由担保人或开证人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规定在申请人不切实履行有关合同的情况下,开证行或担保人有代为支付有关合同金额的义务的信用证。它实际上就是独立担保的替代形式,因为,二者虽然有些细微的差别:如独立保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而备用信用证则首先起源于国内市场;独立保证最初主要用于支持非金融债务(non-financialobligations),而当备用信用证刚开始运用时,则被限定于为金融债务提供担保;由于其渊源的关系,备用信用证在形式上比独立担保更像商业信用证,因此二者在文本格式方面有所不同;最后,备用信用证中的一些付款方式在独立保证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二者的担保功能、运作机制、付款条件的跟单性及其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本质特征都是一致的。所以备用信用证的本质就是作为申请人违约时开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的一种承诺。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实践中运用的种类很多,而且对其划分的标准也有不同。ISP98出于方便的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不一定涉及备用信用证自身条款的其他因素,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了描述性的分类。它一共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八种类型,根据它的措辞,可以表明备用信用证不局限于这些类型,而且这种分类对该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操作的影响。这八种类型分别是:(1)备用信用证,它支持一项非款项支付的履约义务,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约所致损失的赔偿。可见它是用于担保履行属于责任而不是担保付款义务,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代申请人赔偿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3)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或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4)对开备用信用证,又称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5)融资备用信用证,它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它基本上是支持一项与融资德用信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债不履行。它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这种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7)保险备用信用证,它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8)商业备用信用证,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是进行保证。
    对上述诸种情况,如果根据备用信用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否为金钱给付义务,可将备用信用证分为履约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三种类型。
  • 2021-12-23 17:25 连传杰 客户经理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2008-07-15 20:17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 2021-12-23 16:57 齐晓娴 客户经理

    �ど昵肴寺男姓�竦谋Vじ犊钇局ぃ�殖谱魃桃灯本菪庞弥ぃ–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
  • 2021-12-23 16:11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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