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体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p办理程序及需要准备的材料p
窦连波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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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2最佳答案

公积金是一项满足人们住房需求的保障制度,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可以享受低首付比例、低利率的优惠政策,有效的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但因为公积金大多是企业帮忙交的,所以个体工商户就会比较担心,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公积金?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个体户可以交公积金。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办理。但是各地的公积金中心管理政策不同,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允许个体工商户交公积金,所以实际情况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第二种是找个正规人力资源公司代缴公积金,如果你的所在地不允许个体工商户自己交公积金,那就只能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代缴公积金还更加省时省力,交给专业人员负责,不用担心断缴、漏缴。代缴公积金,还会有专人根据你的贷款需求,帮你计算贷款额度,设计缴纳方案。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给职工缴存公积金须先到中心开设单位公积金账户和个人公积金账户,然后才能缴存公积金。需要先持下述文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可在网上下载,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6、公章。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后,应在20日内持《单位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2 赵顺铃 客户经理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为所属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一部分住房工资。职工自己缴交住房公积金没有意义。
  • 2021-12-23 17:51 车广义 客户经理

    部分地区可以,具体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无锡市为例:

    1、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凡拥有我市户籍、且缴纳社保费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可自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需要新设立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人员,可前往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和工商银行宜兴支行营业部进行申请。

    3、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保缴费卡原件,同时原则上提供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对于尚无此卡或尚未缴活的暂可提供相关银行的借记卡。

    4、到工商银行办理的暂提供工行借记卡。原先开通过公积金账户,目前为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的人群,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5、所有申请材料将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进行审核,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进行业务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从事劳动职业说明;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职工从原单位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条件的,可选择自主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份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省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管理部将在下一缴存年度开始时,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出现因停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经各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7:36 黄益民 客户经理

    个人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需要单位进行办理。公积金新员工缴纳首先需要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他材料到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登记证,取得专用账号;然后就可以为员工办理公积金缴费手续。
    1、国家公积金中心规定:一般个人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公积金,必须由单位设立并缴纳;
    2、准备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设立登记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提供所在单位要件材料、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4、单位应当到个人公积金管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新单位开户,由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办理开户手续;
    5、个体工商户的话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给自己缴纳公积金;
    6、一般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是单位的职工,如果公司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项目,可以跟老板沟通缴纳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愿意帮你出,你可以让单位代缴,自己承担全部费用;
    7、如果你不是单位职工、没有本地户籍、不是个体工商户,想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缴。
  • 2021-12-23 17:24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一、可以以店铺名义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可以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三、流程如下:

    个体户住房公积金缴纳是需要一定的证件才可以进行办理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职工从原单位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条件的,可选择自主缴存。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港澳台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在职职工,外籍员工除外。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都允许,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6:55 车巧怡 客户经理

    一、个体户能不能缴纳公积金呢?
    公积金一般分为三种,住房公积金、企业公积金和廉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方式,而企业公积金是在企业净资产超过股本额时,而特别设立的企业基金。
    正常情况下,个体户是可以缴纳公积金的,缴纳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是复印件、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等,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个体户能不能缴纳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二、个体户办理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1、自行决定缴纳比例
    个体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为了住房,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个体户的公积金月缴纳额度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而月平均收入是由本人自行申报的,缴纳的比例可以在10%到24%之间自行申报,公积金管理机构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2、银行卡代扣
    个体户跟企业员工不同,所缴纳的公积金会储存在银行卡中,个体户可以一次性将几个月的费用存入银行卡,之后按月代扣,就会省下很多事情。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忘记缴纳公积金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则会取消公积金的贷款资格,超过半年,则用作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将会被封存起来。
    3、转移缴续
    如果在缴纳公积金期间,个体户的工作发生变动,公积金账户随本人转移。个体户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个人账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进行管理。
    4、还贷
    个体户在缴纳六个月公积金后,在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帮助个人贷款,在缴纳公积金满一年后,可以使用公积金余额帮助还贷。
  • 2021-12-23 16:40 齐晓彤 客户经理

    一、可以以店铺名义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可以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三、流程如下:

    个体户住房公积金缴纳是需要一定的证件才可以进行办理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扩展资料: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09 辛培剐 客户经理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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