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60岁退休职工怎样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医...
符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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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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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9最佳答案
简单的说就是医疗保险的一种,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均可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80%以上退休职工团体参加。凡参加者每人实际每年缴费。
参保手续、续保方法、保障责任范围及给付标准均参照《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介绍3、4、5、6、8条。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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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2 黄益泉 客户经理
退休人员参加不了医疗,医疗保险是要连续交慢20年才终生有效的 -
2021-12-23 17:51 齐晓娥 客户经理
退休职工从出院到获得补偿款需要经过以下流程:把相关住院凭证、收费单据交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设在全市各街道的146个服务点;各服务点工作人员集中起来送往市职保会下属的19个区县服务处;等服务处收到市医保局关于病人住院情况的确认信息后才能进行给付结算,并送市职保会审核付款。
一般来说,由于每天人数不多,服务点工作人员大多每周送一次材料,而市医保局确认信息也需要7至10天,再加上核对给付,整个过程差不多就要3周了。
由于与市总工会之间尚未实现退休职工住院信息的即时共享,所以确认时间存在偏长的情况。 -
2021-12-23 17:36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报销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
4、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5、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1、单位团体参保
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
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等社保中心打印的相关证明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
1、单位团体参保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2、社区参保对象
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养老金核定表”)。
保障费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
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207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到社区参保,2014年起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新退休人员除外),缴费标准如下:
(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参保、在2013年6月以后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2)自2014年起以下三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
①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以后首次参保;
②在2013年6月以后各个年度的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之内的六月份未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
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
注:n1指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③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2)
注:n2指从2013年起计算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人。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
第六条
1、单位团体参保
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2、社区参保对象
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
(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月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时止。
(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24时止。
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保障责任
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
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1、单位团体参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2、社区参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日统一为6月1日,必须在六月份到工会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已办理代扣款手续者,本会在扣款到帐后续保生效,本人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未扣到款者,在当年6月份应交现金续保,次年仍继续代扣款,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
5、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县)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3、尿毒症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门诊大病必须提供门诊大病回执;家庭病床必须提供建床、撤床证明;
4、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本市养老金账户复印件。上述养老金帐户之外,被保障人还可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上海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1、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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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4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本人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66周岁。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用去9800多元,不知道上海总工会保障互助会住院报销样报? -
2021-12-23 16:55 齐显峰 客户经理
1、单位团体参保
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 (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 ),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3、单位团体参保时间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4、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
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170元/人 (未参加“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或“在职职工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185元/人)。 -
2021-12-23 16:39 龚家迎 客户经理
上海市总工会互助医保《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首次确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之一,可获得每份10,000元互助医疗保障金。
自保单生效之日后90-119天,慰问金500元;120-149天,慰问金1000元;150-179天,慰问金2000元。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1)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
(2)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扩展资料: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1)填写投保单(一式三联);
(2)提供参加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电脑盘片一张,打印相同的名单二份;
(3)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复印件一份;
(4)缴纳足额保费。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给付手续:
(1)填写“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提供以下材料:
A、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B、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家庭病床建床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
D、首次申请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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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2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广大退休职工也纷纷要求加入市总工会组织的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根据市政府“切实落实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措施”的精神,上海市总工会决定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退休互助医保计划》。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具体内容
《退休互助医保计划》本着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参加的原则,由退休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各界资助,政府补贴支持来筹措建立,对退休时间早、年龄比较大、收入比较低的老人,由退休职工本人或动员、子女们为老人出一点;工会、退管会(或企事业单位)帮一点;倡导对退休职工多一份关爱,为退休职工解一份忧愁,帮退休职工办一件实事。由于该计划参保对象年龄大、体弱多病,医药费支出大,基金运作初期由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社会福利彩票筹集委员会贴一部分,保证计划的正常运转。各级工会、退管会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力争使绝大多数退休职工参加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一年为一期
保障水平:按测算每人每年应缴费80元,考虑到退休职工收入较低,现参加这项互助保障计划每人每年按50元缴费,保障范围:(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责任: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二、具体操作:
1、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这项工作,三月份宣传发动,四、五月份基本完成动员组织退休职工加入保障计划的任务。
3、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操作;并与退管办共同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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