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齐新潮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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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4最佳答案

证人保护制度是为防止证人被侵害而给予作证人特别保护的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也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别需要。如果缺少证人保护制度,那么自诉讼制度产生以来便一直相伴随的证人恐吓的状况,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便会陷于不稳定的状态,为此,必须为证人提供特别保护制度以保障其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我国法律中对证人保护制度作了不少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等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刑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上讲,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关证人保护的规范体系。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现有的证人保护规定仍然存在相当的不足与缺漏。这主要表现在:
1.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缺少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就过于抽象、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对证人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对犯罪人的制裁,而这种方式就类型而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措施,预防的功能非常弱。对于证人而言,这种事后救济的保护力度很不够。其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性完全不能够因此而有根本性改善。
3.我国法律规定中能够得到保护的证人的范围相当有限。从法律规定上讲,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不属于证人的行列。但事实上,被害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知晓更多案件的情况,实践中也更多地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恐吓。而排除对被害人的保护,将使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中。
4.对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人的范围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中,只明确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人,法律却没有特别作出规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07 黄皖疆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
    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2021-12-23 17:03 齐智富 客户经理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根据本国情况,中国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刑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罪也专门作了规定。《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与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宪法和法律还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通过强化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来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为了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1994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国家对退役和伤亡军人及家属的抚恤优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2021-12-23 16:49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应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至于如何保护、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或手段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则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对重大案件中的重要证人采取的措施也就是24小时贴身保护,换居住地保护几种,一般的小案件实际上很少有理会的。
  • 2021-12-23 16:41 赵飞虹 客户经理

    我国刑事案件中现阶段存在的证人保护手段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2021-12-23 16:20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
    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证人财产、名誉、亲属均列入保护范围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 2021-12-23 16:19 黄皖生 客户经理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2021-12-23 15:55 龙小语 客户经理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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