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做纳税...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连丽艳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22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6:49最佳答案

增值就是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不论从哪里借款都是不允许的。股东不能抽逃对公司的投资,只能转让,像你说的情况:完成注资后,归还母公司,也属于抽逃出资,是不允许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07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无偿借款的涉税处理和账务处理

  • 2021-12-23 17:03 齐晓娣 客户经理

    企业之间的借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作为稽征依据确定发行。企业之间的借款在财务处理上纳入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并不纳入营业收入,更不纳入利润总额。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与收入和利润都不存在任何关系。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23 16:41 龚子飞 客户经理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2021-12-23 16:20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母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两个法人,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视同接受捐赠交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母公司)
  • 2021-12-23 16:18 黄盛润 客户经理

    问: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 2021-12-23 15:54 齐明松 客户经理

    这个要根据是否为关联企业不同情况而定: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息,无利息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 2021-12-23 15:34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需要交税,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其一,要看集团公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一般为县级政府以上);

    其二,集团各所属成员的借款是否经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错统还。

    如不具务前述条件的,则要交纳税。集团公司之间的企业属独立核算企业,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交税,但集团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通过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可以不缴税。

    扩展资料:

    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实务中一般不涉及到收入,也不涉及到增值税。

    但如果是关联企业明显为了避税目的而设计,很可能让税务机关进行调整,那就要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了。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的第(二)种情形和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有逃避利息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嫌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或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调整其利息收入,补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相关百科精选

  • 太平财产保... 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

  • 大地车险 大地车险具有1小时到达、全年无休查勤、全年通赔、3G智能理赔、人伤免费救助、免费上门理赔、非事故救援、险时理赔、在线查询速度理赔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