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投资公司抵押房屋写买卖合同有用吗
连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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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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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5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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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18 连丽芳 客户经理
赎楼(注销抵押登记)以后,可以正常买卖。 -
2021-12-23 17:01 连丽芳 客户经理
如果签署房地局正规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啦,至于其他事情可以写在补充协议里面,并标注清楚,"如某条款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为准"等言语,就OK啦,
分解:你可以先付部分款项给房主,用来还贷款,此房款又可以做为房屋定金,在合同里面写清楚时效,按当地规范工作日内业主还款结束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当双倍首付偿还买方,这样会很好的加快单子的进程,又能避免业主拿钱后拖延还款时间的可能,切记,前期要多给定金,业主才不会想去违约,尤其在房价千变万化的今天,定金付少了,到时业主赔你后再卖高价同样赚钱
答案够详细吗? -
2021-12-23 16:45 黄盛润 客户经理
○ 邱坤 [案例] 张小姐将新购买的商品房以40万元价格卖给王先生,与他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王先生签订协议时先付20万元,60天后支付余款20万元,付款同时双方办理转让手续,若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协议签好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20万元首笔购房款。但一个多月后,房价上涨,张小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得知,她的住房可以出售到47万元。张小姐感觉原来合同价格签订太低,不合算,想反悔。王先生多次联系她付款交房,张小姐一直推拖,不肯去办理转让手续。张小姐向律师咨询,她的房屋当时是按揭付款购买的,听说抵押房屋禁止转让,她与王先生签订合同卖房,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同意,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果不与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她是否要支付8万元违约金? [律师说法] 张小姐的问题涉及到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问题。关于抵押物转让,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该条规定看,似乎规定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物,但仔细分析该条规定只是对抵押物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究竟是指转让行为应受到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即对转让人处分权的限制,还是指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在理论上是存有争议的,因为该条规定不够完善,留有漏洞。通说认为,抵押人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但并不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无效时,法院或仲裁机关才可确认无效,认为这样更符合立法本意。为弥补担保法的上述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据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认定抵押人转让有效的。 在本案中,虽然张小姐在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是按揭贷款的债权人和房屋的抵押权人,但张小姐是房屋的所有人,抵押权设立之后,张小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张小姐可以对抵押房屋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不会对抵押权人即贷款行造成任何损失,张小姐在拿到王先生的首笔购房款20万元后,完全可以先还清银行贷款,取得对房屋完整的权利。因此,如前所述,《担保法》对抵押物转让所设定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而非给予抵押人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法律从保护交易、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出发,并不认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一律无效。本案张小姐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
2021-12-23 16:13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抵押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不影响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2021-12-23 16:13 黄真敏 客户经理
若是属于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当然有用! -
2021-12-23 15:55 赵驰北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答: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2021-12-23 15:41 连丽芳 客户经理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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