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该入哪个科目

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
龚小花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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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7最佳答案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单独设置【委托收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明细科目
参考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相关报表处理: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54 边友康 客户经理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 2021-12-23 16:38 齐昆明 客户经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23 16:08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 2021-12-23 15:50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在"委托贷款"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还要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委托贷款按其长、短期性质,分别在"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中反映.笔者认为,现行制度对委托贷款的规定太笼统、概括,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想清楚的了解。
  • 2021-12-23 15:38 赵顺财 客户经理

    什么是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就是企业在期末应按照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在期末,企业应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减值准备当期,税法并不认可,此时差异产生。但税法又规定: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计提减值准备形成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条件发生时获得转回。因此,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也是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如下:
    1、期末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递延税款借项=本期应计提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借项)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期末冲回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递延税款贷项=本期冲回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递延税款贷项)
    3、收回贷款,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转回的递延税款=结转的委托贷款准备×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转回的递延税款)
  • 2021-12-23 15:22 黄生龙 客户经理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
    收到利息: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到期未收到利息,冲回处理: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委托贷款-利息
  • 2021-12-23 15:10 齐新海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因此,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既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也不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是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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