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离岗后发生意外致死单位应赔偿的条目
车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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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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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5最佳答案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如属伤势轻微者,可由该部门/单位主管代为处理,并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有关医药费单据/证明由经办人交于管理部办理报销事宜;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表”。
如属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单位主管应立即通知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由管理部到会计部暂支适量现金,用以支付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该部门/单位主管应到管理部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管理部填写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上级审核批准。
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表”记录,并报总经理批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总经理批核后,公司负担其误工费。
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会由管理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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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1 窦连水 客户经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2021-12-23 15:23 齐明松 客户经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用而将其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的做法风险极大,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也不行,一旦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既要补缴社会保险,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睹了众多类似你的情况,我只能表示遗憾,由于你不懂法,现在想维权,难!你又是一个国企改制的牺牲品。
1、2005年公司改制,是履行相关程序的政府行为,全员买断已核准补偿金,你有没有在相关协议上签名认可,如果已签名,那就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连续工龄就此中断,补偿领没领,那是另一回事。
2、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回聘后的工龄就归零重计,那就不是13年,而只有三年。这三年你又与现单位签订了离岗协议,又符合相关劳动法和国企改制安置法规。
3、你现在不想和公司解除合同,与法无据,而且,所有证据材料,都对你不利,都有你自己签名认可。
你现在最大的维权是如何争取更多的补偿问题。建议你聘请律师提请劳动仲裁:
1、依据2005年当时的《劳动法》,以拖欠支付补偿金为由,争取增加赔偿金25-50%
2、依据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以当地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标准为由,争取3个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3、依据社保等强制性缴纳法规,以单位违法未交社保等为由,争取补办、补交相关手续,特别是失业救济金及相关失业优惠享受等。
祝你好运!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恰恰就在这十年上,旧法是: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是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提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而且从你的描述中也看出来,你和公司之前的种种都是双方协商好的。所以我建议:
1、不能与劳资闹矛盾,否则‘买断’等钱拿的会不顺利。
2、我大概算了一下公司要给你的补助,按你的实际情况并不少。我不知道这个1800元里是否包括了,新法出台后,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拿到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全球经济不好,公司也有难处,能给你们一些已经不错了,好多公司还不给呢。 前个回答有误,改正
1、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你这个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一次入厂起算)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后和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如果11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还是不签订,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降低条件或者明确不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要给你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就是11月到期,如果单位拒绝和你签就必需给你补偿金
4、补偿金的计算为工作满1年给1个月的工资,年限从你用工之日起算,而且根据你的情况应该适用下面的5,要1个月的
5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6、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补偿金,从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合同自然到期,补偿从2008.1.1起算
7、所以你应该得到1个月的补偿。
作为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与其他福利待遇费用,低于工资的缴费基数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定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上保险一年滞纳金三倍
员工有权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要求补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去年掌握的情况,北京市有不少企业不为员工参保,或要求职工自己上保险。
新法实施后,如果企业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以此为由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有权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企业要求补偿金。同时,企业不仅应为职工补齐保险,还须交纳每天以千分之二复利计算的滞纳金。一年算下来,滞纳金相当于本金的2.98倍。
因此,如果企业未给职工交纳保险金,不仅要付出一年增加3倍的保险数额,还要承受职工随时有权解除合同的风险,并支付对职工的补偿 -
2021-12-23 15:18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放抚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醉酒、吸毒、自杀、违法犯罪或者因为个人恩怨被人杀害,属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违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扩展资料: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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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3 龙展航 客户经理
单位没必要承担责任 是你单位的同事担任责任才对 谁叫他去 上班时间 私自离岗 管谁的事 -
2021-12-23 14:59 齐明柱 客户经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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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9 赵飞英 客户经理
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外出喝酒遇车祸死亡,单位无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职工家属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肇事对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宴请方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即任其喝得酩酊大醉,不闻不问致遇车祸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望予采纳。 -
2021-12-23 14:30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停薪留职职工在外工作发生意外死亡至少不能算因公死亡。主要责任在于在外雇佣工作单位,但原停薪留职的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你不批准其停薪留职就不会造成该职工的死亡。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要看该职工是否进了生死两全保险,或者进了人身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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