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追索可请求法院强...
符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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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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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3最佳答案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物权法》出台后,大多数声音都认为,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必须首先提起诉讼程序。但是在实践中,所谓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限于事先已经进行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情形。这样的理解与操作实际上是片面的。
根据《物权法》立法者的愿意,事先没有进行民事公证或公证时没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在当事人就协议拍卖事宜达到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不经过法院公权力介入,而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拍卖事宜。否则,第195条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新义,因为在《物权法》出台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已经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并不是在“新瓶装旧酒”,而是在真正地回归民事主体“自主救济”的法律原义,凸现私法的本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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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7 樊成钢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是针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执行问题,这种情况下的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只不过给了被执行人半年的宽限期腾出住房,以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法自理执行后的居住问题,申请执行人应为其提供临时住房,租金从被执行房屋价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但是楼主提到的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但是可以考虑请法院出面协调参照上述做法处理。
另,楼主说该住房已经被查封,是因为本案的债权债务纠纷吗?既然查封了,就要贴封条,查封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势必无法居住,那债务人应该是自行解决了住房问题(无论是租也好寄宿也好)。
如果是这样,那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应该可以将该查封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建议你及时(个人为1年内)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至于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包括其工资收入、存款以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但需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受到影响,因此楼主提到的住房超过当地平均住房标准,法院估计会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分析其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个人提醒一句,这样的案子估计执行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因为执行中涉及的费用比较多,比如执行费、评估费、拍卖公告费以及佣金等,楼主可以考虑通过一些非诉渠道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选择直接执行其货币财产,不一定非要盯着那套住房。
补充:哦,原来如此,那偶就有点班门弄斧了!其实主动权还是应该在法院的手里,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租金费用从被执行房产的处置价款中抵扣。不知可行否。 -
2021-12-23 15:04 赵颖辉 客户经理
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5:03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如果房子没有设立抵押,即不存在抵押权,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
2021-12-23 14:59 赵飞行 客户经理
1、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2、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否则,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抵押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才能设立。
3、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
4、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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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9 赵馥洁 客户经理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去处理。
只有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话说明对方尚未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恐怕无法强制执行,应当等对方获得产权之后吧。
直接变更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是不行的,这样的行为法律上没有依据。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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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0 齐显尼 客户经理
1、“”:不可以。
(1)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有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该物抵押后又取得对该物的权利。
依据是:①《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②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可见:以生产设备抵押没有规定为登记生效】(2)即使动产的抵押有效:也不得对抗法院的查封和强制执行,因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可能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大于部分可以用来执行。所以,法律规定:对抵押的财产可以由法院查封、执行,但抵押有效的,扣押权人优先受偿。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但该抵押没有在任何机关做登记,法院的查封对吗?”:
(1)动产抵押不必登记就有效。如果登记了:只是所有人再次设置抵押或是出卖已经扣押物时会有限制,但不登记不影响扣押的效力。
(2)法院的查封是正确的,原因见上。
你不该再追究抵押是否登记的问题,应该做的是:
(1)要求其岳父拿出抵押合同:按《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应当有书面合同。
(2)看看抵押合同是现在补的还是以前就有的:如果时间间隔较长的话,通过字迹鉴定可以鉴定出书写时间,看扣押合同是不是为了逃债而后补的。
(3)调查一下他与其岳父之间的债务是否真实。 -
2021-12-23 14:21 黄盛波 客户经理
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拍卖抵押物。需要先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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