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款未达齐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农村的...
连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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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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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8最佳答案
民事赔偿赔偿不起个人唯一住房,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例外: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被执行人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是宅基地自建房或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院案件执行新规: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实施。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
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
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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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4 樊扬诗 客户经理
诉讼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得到明确的结果,而当判决结果出来后,又会发现想要拿回钱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要么被告没钱可还,要么被告有钱不还!
那么当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其他财产,而是只有一套农村的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
农村自建房也可以成为什么把农村住房称为小产权房呢?
因为这些房子是建设在村集团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房子是没有个人的土地使用证,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这类房屋正常情况下只能由集体内的村民来使用,农民个人是没有土地产权证的。
那么将这类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就面临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来购买,才能完整的享有这套房屋的全部权利。
所以,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这是一种前置的协商处理程序,同时可能会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但却明确了农村自建设房成为被执行对象的程序,所以这些房屋可以用来强制执行。
农村自建房执行时要考虑唯一住房的因素
虽然,目前法律已经支持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同步解决许多问题,才可以顺利的执行,这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首先,要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农村唯一住房,就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就是你要执行可以,但必须保障被执行及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条件,假如农村住房的价值不大,那么扣除这些成本,及法院的执行费用后,到时可能是白努力一场,申请人能拿到手的执行款并无多少。
但不管怎么说,这也解决了唯一住房拍卖的难题,让申请有据可循,及时维权,假如是城市周边的农村房屋本身价值还是挺高的,值得尝试。
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操作层面的困难
在执行债务人农村唯一住房过程中,除了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外,就是扣除基本的生活住房费用,还需要解决如何拍卖的问题。
农村往往偏僻,即使自建房建得非常的漂亮豪华,外地的人也不会想要进去里面生活,所以就根本不会参与竞拍。
而且,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唯一房产通常只能卖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成员,才享有完整合法的使用权利。
所以想要在市场上正常拍卖难度比较大的,一般都没有人愿意购买。
但真正进入拍卖,它的价值就会远远低于当地市场价,那么还需要用这些钱去支付廉租房的标准的租金,想必有所剩无几。
而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村的人通常可以自己申请宅基地建房,为什么又要购买别的住房呢?
所以,法律规定能执行是一回事,但值不值得去执行又是另一回事。
结语
随着经济纠纷向农村的蔓延,关于执行农村唯一住房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如何让这些房屋产生出应有的市场价值,成为拍卖市场的新贵,还需要更多明确具体的产权明确。
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申请人不妨认真考察后再决定是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农村唯一住房,避免最后做了无用功,白折腾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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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2 龚峰景 客户经理
地己经设有任何财产啦,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强制执行,执行了他就没法话了,只有以后他想办法尝还,不能一杠打死,留有余地吧(他写成了地)纠正 -
2021-12-23 14:58 符耀精 客户经理
不能强制执行,首先宅基地房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不具备上市流通条件。另外这房子是家人共有的,执行不能影响共有人权益。另外唯一住房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情况不能执行。 -
2021-12-23 14:38 管火金 客户经理
有可能,关键看赔偿款额与房屋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如果法院不能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有些法院即直接裁定将宅基地拍卖或交由债权人抵偿债务。如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法院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关部门做出让步。《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2021-12-23 14:2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强制执行的,除非是商品房才可以执行。 -
2021-12-23 14:21 龚崇权 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 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强制执行 -
2021-12-23 14:09 车广侠 客户经理
法律事务中一般不会这样做,社会应当保障公民有居住权,起码的衣食住行,所以公民只有唯一住房且赔偿确有困难的,倾向于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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