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齐显尼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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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35最佳答案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胡某向贺某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要贺不予偿还,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将贺某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贺某的债权人还有十几个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都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胡某与其他十几个债权人都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某诉讼时保全的那套房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的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没有其将该财产保全可能在执行时该房屋已经被转移或变卖,将导致无法执行,所以要求优先受偿。 【案件争议】 法院对胡某的优先受偿申请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优先受偿或部分优先受偿,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自己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并且还要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所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或部分享有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在日后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4)担保物权。 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而本案中胡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 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所以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岂不是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岂不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两个优先权的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12 黄生龙 客户经理

    这个涉及执行f分配和执行措施的区别。把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执行分配处理,就只有债权性质是普通债权还是抵押债权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区别,按照债权性质统一执行;如果不涉及执行分配,那么才去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在普通债权上可以优先受偿。亦即如果均是抵押债权,不存在先保全优先执行的问题,只有均是普通债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先保全的一方优先执行。
  • 2021-12-23 14:04 齐景宪 客户经理

    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编辑本段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编辑本段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编辑本段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的优势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 2021-12-23 14:00 赵飞虎 客户经理

    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应自动有效而享有优先权。但曾有过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时对已申请保全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 2021-12-23 14:00 贾麒麟 客户经理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 2021-12-23 13:52 车广东 客户经理

    随后四人分别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付某先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后在叶某、邓某申请时已无财产可保。在执行中,黄某、付某要求优先受偿保全财产,叶某、邓某要求参与分配。 【分歧】 对于黄某、付某能否优先受偿保全财产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付某可以优先受偿。《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故本案中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
  • 2021-12-23 13:50 黄盛杨 客户经理

    您好,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一般所持意见是否定的,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
    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2021-12-23 13:44 赵顺财 客户经理

    刘某、李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刘某先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处理,但是方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李某的案件还在诉讼阶段,但是李某起诉时申请对方某的车辆进行了诉讼保全。待李某的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时,双方均要求对方某的工资进行扣划,同时李某提出因其在诉讼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诉讼阶段申请对方某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其在执行阶段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诉讼阶段已对该笔工资收入进行了保全,理应优先受偿。我国《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民诉法》第九十四条又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或者说,实现法院裁判目的,从这点上来看,诉讼保全措施具有先占性、固定性。从财产保全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同一控制性”来看,采取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也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来分配该笔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李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因此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笔者认为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起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将产生两个优先受偿权,因此而产生冲突。诉讼保全的费用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申请诉讼保全的人经济上没有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提出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因由优先受偿权不成立,李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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