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车祸事故伤亡...
梅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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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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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37最佳答案
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何理解此条文,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并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再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侵权人往往提出抗辩,认为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只应当是赔偿权利人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外其他部分损失,对于侵权人的这种抗辩,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并未明确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能够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是由于其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该险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所获得的收益理应归赔偿权利人来所有,如果因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费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另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向保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时,保险人则往往主张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因而保险人不应当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责任,对于保险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未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
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拓展资料:
1、关于意外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2、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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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40 赵馥洁 客户经理
你准备好医疗清单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要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
报案和理赔时候你最好说是自己的问题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要说是有别人的责任在里面. -
2021-10-15 16:34 辛培兵 客户经理
您好!
当然可以赔偿了,肇事者赔偿的那是他购买的保险,你既然已经投了人身意外险,那你也就可以理所当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你赔偿了。
具体赔偿的事宜,您可以电话咨询该保险的有关工作人员,相信他们会要求您提供有关的资料,之后进行相关的理赔工作。
若您是在我们网上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在全程协助您的理赔工作,并全力关注您的理赔进展,保障您的个人权益。以上希望可以帮到您。 -
2021-10-15 16:31 齐晓威 客户经理
还可以获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规定意味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其有权在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同时主张保险金。的确,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个“损失补偿原则”,但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而意外伤害险束语人身保险,并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重复受偿;且肇事方的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门诊医疗也可以报销。
(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
(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
一般来说,交通意外险的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三种:
一、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额给付。
二、残疾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
三、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险承保。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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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28 连丽艳 客户经理
你好。
看到你的帖子,你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这个问题来发帖子了吧?
我是中国太平洋的代理人,团体意外方面我有很多客户投保,可以给你详细的讲一讲。
首先,和你说一下医疗费用的问题,国家有一个规定,叫做不可获利原则,简单点就是说,如果这个人住院,无论他有多少保险,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最多不超过医药和治疗的总花费。说的再俗一点,国家不会让这个人因为住了一次院,结果不仅没花钱,还赚钱了。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因为车祸住院全部使用公费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0000元,社保、商业保险加在一起,最多赔付10000元。
但是如果这个人身故了,那么,他有多少保额的保险,就赔付多少保额的保险,还是举例子说,同样上面那个人,假设他有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他因为车祸比较严重,最后不治身亡,那么,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
以你的实际情况来说,你已经社保赔付了55000元,这说明你在治疗过程中肯定是用了自费药,而商业保险和社保使用的是同一个药品报销名录,也就是说,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商业保险也不予报销,个别药品除外,比如说进口狂犬疫苗,这个在社保和其他保险公司都是不予报销的药品,但是,太平洋的意外和医疗保险四负责报销这一药品的。并且,剩余的部分由法院已经判决由肇事方负责,所以,保险公司就没有赔付你医疗费用的责任了。至于法院判决不能执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就。
这一点我相信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然后,在和你说说残疾比例这部分:
交通事故认证残疾比例是按照2006年颁布的工伤残疾比例来认定的,而保险公司现在沿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于1998年下发的“七级三十四项”的残疾比例表。所以,交通事故里认定的七级伤残,在保险行业通用的“七级三十四项”伤残比例表中,未必达到了伤残赔付标准,这个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会认真核实的。
这两个是相关的法律条文,你可以参考了解下。
另外,说实话,从我的专业的角度来说,即便是起诉,应该也不会得到赔偿,中国太平洋的信誉和服务都还是不错的,说句不该说的话,太平洋集团将进4000亿的总资产,不差这点钱,团体意外伤害最高保额50万,一般的公司也就保个10万的意外身故,加上1万的意外医疗,再加上一点住院补贴,就得了,您觉得作为中国保险市场前三甲的老牌公司,会做出这样因小失大的事情么?
如果你觉得不服,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但是,胜诉的概率不大,因为从你的描述里,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唯一你没描述清楚的,就是你的具体伤残情况,这一点,可能是个变数。
你可以结合楼上几位的回答,再仔细的思考下,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
2021-10-15 16:25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
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扩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1. 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 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
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 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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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6:22 齐晓影 客户经理
您好:
首先请您先明确一点,就是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的残疾等级是有单独标准的,这个表准一般会附在保险合同中。
1.您因交通事故发生理赔,既然太保已经赔付了住院津贴,我可以视为您的事故是不存在诸如酒后驾驶、无证无照驾驶等免责条款的,假如是这种情况,建议您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医疗费用及伤残是基于什么原因没有赔付,您本身是否有购买该方面的保险、有这方面的保障?
2.假如已经购买医疗及残疾(即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并且有效的话,首先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一般医疗保险合同都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即假使你本次的医疗费用通过其他方(如社保、农合、其他保险公司)得到补偿或赔付,那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医疗费用方面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方面是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无论你购买了多少份保险(比如医疗费用一共花费一万元,社保给你报销了6000元,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报4000给你,不会发生你得到的补偿反而比你实际花费还多的情况)。所以,你的情况是不是医疗费用已经通过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全额报销了?如果这样的话,太保就不会支付你医疗费用。
3.其次是残疾方面,你提到的7级伤残应该是交通事故鉴定残疾,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表准是单独的,也就是在你上面提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所以,可能你现有的7级伤残按照保险残疾标准并没有达到最低一等的残疾,假如说是肢体缺失的残疾,保险公司会很容易判断,你自己也可以参照保险条款判断一下;假如是功能性的残疾,一般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重新按照保险条款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结果为准。
您现在的这种情况,建议先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听一听他们的理由,之后如果你觉得没有道理的话可以通过保监会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部门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好运,谢谢 。 -
2021-10-15 16:19 黄相柏 客户经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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