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业随军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问题
关于无业随军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问题
齐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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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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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2:59最佳答案
地方的社保数据库中肯定查不到开户信息,因为部队的养老医疗保险系统和地方的社保系统不是联网的。
应该是先由部队出具你在部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参保凭证,然后你回到地方上,把凭证交给地方上的社保部门就可以了。
至于基数的问题,你要问一下部队上能不能允许你补差额。
应该是先由部队出具你在部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参保凭证,然后你回到地方上,把凭证交给地方上的社保部门就可以了。
至于基数的问题,你要问一下部队上能不能允许你补差额。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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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2:56 窦连波 客户经理
如果缴纳的是商业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可以通过投保的保险公司转移,如果是在政府机构投保的则不能转移,因为全国没有统一的保险机构来协调这项业务。也可以到你投保的单位咨询看有没有变通的办法! -
2021-10-08 22:53 齐显峰 客户经理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2021-10-08 22:50 黄盛沛 客户经理
按照南府发[2002]60号文精神,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其档案按原工作身份分别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免费代管。从未就业的军属,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局部门审批,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缴费比例18%,每年7月调整。(以区统计局公布数为准)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月缴费标准为:
450元×18%=81元
(二)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待业证。
2、随军家属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部队的公示材料(部队将军属的名单公示)。
4、部队出具的享受失业困难生活补助的证明。
5、《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工作流程:
1、部队将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天。
2、公示期满后,申报随军家属养老保险手续应提供相关材料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盖章后,部队单位持《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到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当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填写好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表格在医保中心征缴管理科领取)。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2001年度南宁市月平均工资为803元)。
2、缴费比例和缴纳金额:按6%计算缴费,2003年6月30日前每人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8.20元。
(三)缴费方式:
首次缴费缴至2003年6月底止,以后按半年或一年缴纳。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2021-10-08 22:47 贾黎黎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
2021-10-08 22:44 黄真敏 客户经理
一样,没有任何区别。该你本人承担的,你本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
2021-10-08 22:41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既然是部队给你交养老保险,那你肯定是随军了。部队给你交的等到你家那位专业或退出现役时都要退还给个人的,而且部队随军家属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转接问题,现在都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办起来相当麻烦,很有可能地方不接受的。所以,我建议你地方交,但部队如果给你入的话那就入好喽,到时退钱给你啦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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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2:38 龙安顺 客户经理
关于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军人配偶随军后就业难度日益加大,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建立和接续问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这一办法的施行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益,是维护军人配偶权益、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2%的比例,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附二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丁继业就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是我军人员待遇政策制度的一项创新,是全军广大官兵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近日,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丁继业就此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
丁继业部长(以下简称丁):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随军配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军配偶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相比之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只能享受单一的、救济式的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没有建立和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无法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影响了她们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着重解决她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较好地消除了军人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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