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只为少数个别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资总额如何掌握?
赵驻军 来自: 网页 2021-09-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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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15:47最佳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才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资总额的合理性应当遵循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五项原则,是企业按照上述五项原则确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29 16:08 赵风莲 客户经理

    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 2021-09-29 16:05 连亚玉 客户经理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29 16:02 齐晓怡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
    服务
    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
    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同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整。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该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税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例如: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企业在年终对超过4%的比例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7月,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及时对2008年补充养老保险调整事项进行补正申报,调减应纳所得税额20000*(5%-4%)*25%=50(万元),调整企业按净利润10%计提的盈余公积50*1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扩展阅读:

  • 2021-09-29 15:59 连亚玉 客户经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 2021-09-29 15:56 龚小英 客户经理

    看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2021-09-29 15:53 黄睿多 客户经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也就是: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2021-09-29 15:50 赵骏凯 客户经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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