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银人寿买的大病险后两个月后生病了,不能...

在农银人寿买的大病险后两个月后生病了,不能理赔,这个保险可以继续买吗
符翩翩 来自: 移动端 2021-09-1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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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4:48最佳答案

随时可以买,不需要什么手续,。到时候只要如实告知,需要体检,。而且重疾类的是保不了 了。看你原来是什么疾病,有可能还会加你保费。但这只是公司说说,还没几个人愿意加。
假如你厉害,没如实告知。且这一切都蒙过关了,。(但这只是假如。可能性很小,),那你就坚持吧。新保险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没出险,保险公司不得知,。再你两年后再次理赔还是能赔到的,这是新保险法。。。还有楼上有个说去港澳买,还有送旅游送机票?你送我么,。。
所有保险公司都是差不多的,国内国外,保费成本费率保额。区别很小,最有区别的就是分红和万能的利率了,大公司运营的好利率就高,所以别指望到外地买有多么好,能送你这么多不知道要你买多少了,多少保费都不知道。到时候让你飞过去不让你保,再叫你自己回来。。。麻烦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7 14:45 符翩翩 客户经理

    购买多份保险可以重复赔付吗?

  • 2021-09-17 14:42 樊扬诗 客户经理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后,因为身体不符合不能再次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如果买保险之前就有这个担忧的话,不妨考虑一下有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多次赔付重疾。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等于是在首次投保时给自己加了一层“保证续保”的保障。

    关于多次赔付的内容,请看:

    如果你对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我整理的优质多次赔付重疾险:

    不过即使没有买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也不用太担心,医学界有一个“5年生存期”的概念,如果癌症5年不复发,基本上就治愈了。5年后,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承保意外保险。

    意外险大多没有健康告知,不用担心因为患过重疾而导致保费上升。而且意外险一般能保障意外身故/全残、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额也比较高,还是能起到一定的经济作用,当意外发生后能缓解带来的经济压力。一些性价比高的意外险总结在这里了:

  • 2021-09-17 14:39 龚子龙 客户经理

    重疾险是给付型的,这类保险是属于只要达到了理赔条件就可以获得赔付的。如果投保了多份重疾险,彼此的赔付是独立的,互不影响。
  • 2021-09-17 14:36 黄益民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同时赔付的,重疾险属于定额赔付型。说白了只要是在合同保障期间内,又满足理赔条件,不管你确诊的是重疾、中症还是轻症,通通都会予以赔付。

    不过,奶爸一般不建议大家购买多份重疾险,也没那个必要。因为购买多份重疾险会有以下几点问题:

    1. 保费问题 

    不含的重疾险通常一年需要几千块,如果含身故保障大多都近一万元,如果投保多份无疑会增加经济压力。

    2. 叠加理赔问题 

    当我们购买多份重疾险的时候,会出现确诊的疾病只属于某一款产品的保障范围,那就无法实现叠加赔付了,所以投保多份重疾险远没有选择一份保障全面的重疾险来的实在。

    3. 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二赔1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重疾险有些含有身故保障,其实是以寿险作为主险,重疾险作为附加险组合而成。

    当重疾险作为附加险进行了重疾保险金赔付,那么主险寿险的合同也会终止。所以关于这一点,保险公司通常会载明:身故保障和重疾险保险金只赔付一个。

    4. 保障不全面 

    奶爸觉得与其多投几份重疾险,不如把医疗险、意外险和寿险配置齐全,保障更加全面,能更好的对抗风险。

    如果有想法投保重疾险的话,建议大家提前看看这篇文章→

    望采纳!

  • 2021-09-17 14:33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除了医保外,市民可以再投保一份住院医疗附加险,客户一旦因病住院,可以在医保与保险公司都获得理赔,但获赔的总额肯定不会超过客户的医疗总费用,“后理赔的一方,只会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此前一方理赔中未赔偿的部分。”
    社保和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的区别
    重大疾病险是为保障某些重大疾病给病人带来的灾难性的费用支付的风险,被保人一经确诊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一,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以缓解大病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给病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90年代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看病国家都大包大揽,90年代后国家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看病变成国家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报销模式,社保报销目录之内的药品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而社保目录之外(包括进口药,器械)完全由个人承担,而对于很多家庭不能承担的大病保险由于社保报销比例比较低,所以家庭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来补充。
    社保的大病险属于报销型(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有人患了大病,自己先要拿出钱来看,然后社保根据咱们的用药和治疗情况,去掉个人承担部分和进口药、器械等部分,最后剩余的钱才会到达咱们手里面,根据现在的社保额度,去掉自费部分,大病报销一般在10万左右。
    商业保险的大病一般属于提前给付型,简单说就是根据保额赔,比如一个人购买了20万额度的商业大病保险,如果患了大病,无论患病的人是花了1万还是100万,保险公司就根据当时购买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赔付,买了20万就赔20万(不是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赔付只需要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病例等资料就可以了,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理赔速度较快,平均为30天,而其他国家、地区平均为42天,与其他市场比较,中国的整体理赔经验没有显示任何不良状态,甚至略好。
    谈到医疗险就要说到门诊和住院,社保的门诊住院险没有意外和疾病之分,报销一视同仁,商业保险对于门诊和住院分意外情况和疾病情况。
    先说门诊,目前国内各省市关于门诊报销标准不太一样,北京目前是起付线1800至2万报70%,可见有一部分门诊我们还是要自费的。商业保险的门诊险,目前主要针对意外门诊(磕、碰、动物至伤。。)是社保门诊很好的补充,对于疾病门诊商业保险目前很少,即使有一些费用也很贵,性价比不高,大家可以不用考虑!
    再说住院,由于社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已经很高,北京起付1300最低报到了87%,所以如果小额住院,自己承担的比较少,所以不用买很高额度的商业住院险,做个补充就可以了,如果可以报部分进口药的住院补充险就更好了。另外,买住院险津贴险一定要购买,类似误工费,住一天院发一天工资。
    对于补充医疗险,现在很多单位都给职工上了,就是针对社保不能报销部分的补偿,有这个保障的人,商业保险的意外医疗和住院补偿保险感觉就可以省略了,因为在同样额度中不能重复报销。

  • 2021-09-17 14:30 齐智善 客户经理

    不能,要如实告知,能不能继续购买,保险公司会经过分析决定,如果隐瞒了病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新规之下,我们测评了千余款重疾险产品,筛选出了市面上最好的十款重疾险,速戳→

    有人担心,如果身体状况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若是如实告知后,不能投保了怎么办?这里要告诉大家,如实告知后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能否承保常见的分四种情况:

    1、正常承保

    正常承保就是如实反馈自己的健康问题给到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通过核保,觉得告知的健康状态对投保的影响不大,保险公司愿意正常承保。

    2、延期承保

    延期承保就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需要等到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健康问题的情况下再去投保。这点应该不是很难理解。

    3、单项免责承保

    免责承保就是身体的某一部分因某些原因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其他部分的健康状况没有任何问题,这时保险公司通过核保,认为免除当前处于亚健康的器官可能引发的重疾责任外可以承保。

    4、加费承保

    这个也是比较常见的,即保险公司经过核保,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标体投保人群要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多交20%的保费,在这之后出险都是可以正常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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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7 14:29 赵飞虹 客户经理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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