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外,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吗

本人朋友李泉,男,57周岁,去年十月在其单位上班上班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因为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手术至今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脑伤,现鉴定为三级工伤,请问除了劳动局赔偿外,李泉有权向其用人单位索取赔偿吗?如果有,应该是哪些赔偿?至少索取多少赔偿金?请大律师们支持一下,不胜感激
连丽艳 来自: 移动端 2021-09-1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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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12:50最佳答案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
1、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以上几项单位都支付了,职工就无权向单位要求其他赔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2 13:08 车巧怡 客户经理

    1、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以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等;
    2、用人单位承担以下赔偿项目:超出国家法定报销标准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以致产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以此,并非人社部门赔偿后用人单位就没有赔偿义务。
  • 2021-09-12 13:05 龙安顺 客户经理

    不可以,职业病除外。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不可以在按民事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但是,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生产条件环境恶劣,对职工患职业病危害较大的除外。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2021-09-12 13:02 齐文瑞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院长这段讲话不太明确,我的理解是,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如果职工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职工得到工伤赔偿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追索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交通事故网:
    补充赔偿不是双重获赔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段话的理解,如果认为能够得到双倍赔偿,就和上面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相矛盾了。综合整个讲话,我的理解是,第三人虽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请求人也就是赔偿权利人不是工伤职工,而应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数额不一致,往往工伤赔偿要多一些,如果工伤职工先向肇事方索赔,与工伤赔偿的差额实践中一般由工伤保险来补足,但这与双重获赔是不一样的;工伤职工实际得到的还是工伤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既得到工伤赔偿,同时又得到侵权赔偿。
  • 2021-09-12 12:59 宇文献花 客户经理

    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向所在单位索要工伤赔偿的方法:
    1、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你可能还要提交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相关证据,具体都要提交什么资料,按劳动部门要求吧。
    2、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索要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有: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1-09-12 12:56 车巧怡 客户经理

    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会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余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2021-09-12 12:5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已经理赔了,用人单位就无须再赔偿了。
  • 2021-09-12 12:47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李泉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下面有标准可以参照.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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