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权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齐智善 来自: 网页 2021-09-0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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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2:30最佳答案

1、用人单位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双方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9 12:36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叫法不一样,有的叫劳动局,有的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省级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县级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是最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旨在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全社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作为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她将在两大领域发挥政府的调控服务功能:一是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参考资料:


  • 2021-09-09 12:33 童裕孙 客户经理

    我在卫生院事业单位工作了16年,现在已经刚刚被辞退,但已超龄,原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不受理,现在已经法院确认为劳动关系,但法院说明社会保险现在不是法院受理范围,要由劳动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现在要怎么写?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处理怎么办?之前我已经拿着法院判决书找到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队长不看我的判决书,却拿起他的监察条例,文不对题地拒绝,怎么办?
  • 2021-09-09 12:30 辛培刚 客户经理

    宽泛的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的说指的是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09 12:27 齐春春 客户经理

    你好,如果是因工受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或请按以下方式操作: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 2021-09-09 12:27 龙安隆 客户经理

    人力资源社保是本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工作。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仲裁大厅进行调解与裁定。但是,存在争议的各方应该各自准备证椐,仲裁机构并不负责调查与取证工作。
  • 2021-09-09 12:24 连丽艳 客户经理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该规定看,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实践看,该证明材料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工资表、考勤表亦或是证人证言,而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从而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所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劳动者提供的只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至于该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确认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也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疑难复杂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最大程度上缩短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的时间,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2021-09-09 12:21 齐晓峰 客户经理

    你向人社局的(就是你说的劳动局,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事实的证据,工作证、工资条、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转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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