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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果买了香港友邦的保险因没有如实告知二年后如果有病需要理赔会赔偿吗?请转业精英来给个解答知道网友5分钟前分享
梅金莉 来自: 网页 2021-09-0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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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1:16最佳答案

“要是你身体没什么问题,这个健康告知直接签字就行,不用详细看的……”

“你这个病,不用告知也行,直接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得赔,不行你找我!”

如果你投保的时候,听到业务员和你说这些话,就先别继续投保了,因为这个业务员有些不靠谱。

管家这么一说,估计有些业务员就会不服气,拿出保险法,指着“两年不可抗辩期”,说:“你看,保险法都规定了,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

看似有理有据,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啥?

01“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在细说之前,我们先说说“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在19世纪的英国,当时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也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导致大家对保险的印象都停留在“理赔难”的层面。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于1848年首次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可见,“不可抗辩条款”实际上是为了挽回我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而出现的。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呢?管家用大白话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在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里面问到的,我们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我们没有如实告知,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必须在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后的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权利就失效了;

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咋一看,好像就是大家理解的那样“带病投保也行,反正只要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赔钱。”

管家提醒大家,要看清楚(标红的部分)哦!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因此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只是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呀?

估计有些朋友马上就会反驳道:“不对不对!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怎么能不负责呢?”事实上,保险公司确实可以这样做,因为条款后一句就提到了。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是的!大家关注《保险法》第十六条,不能只看上面几行字,后面那一大段也不能忽略呀!这话什么意思呢?用大白话来说就是:

如果我们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不赔偿,而且交的钱也不会退还;如果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是不赔,但可以拿到之前已经交的钱。

所以大家千万别断章取义,只看条款上半段,对后半段的规定故意避而不谈。事实就是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02 赔还是不赔看什么?

有的朋友看到这,就有点蒙了:“那保单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实际上并不在于两年不可抗辩期,而是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什么是“保险事故”呢?《保险法》中的解释是: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们以最典型的重疾险条款为例看看,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会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所以那些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的病,都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自然就是不会赔的。

如果A先生已经有甲状腺癌,但投保时没有如实的告诉保险公司。等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03更为复杂的情况

关于“不可抗辩期”还有一些复杂的情况,管家这里也为大家说明一下: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这种情况就是,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但客户在投保前有疑似疾病(未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

投保后再确诊的,能赔吗?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保险公司如果要拒赔,也是要给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如果我们没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记录,保险也不能仅凭怀疑而拒保。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还故意隐瞒,那就是妥妥的拒赔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很多人带病投保,可能只是些小病,就像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保险赔吗?

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像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那如果后面确诊的是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管家这里可以告诉大家:有成功理赔案例,也有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大家要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不过试想一下,你真的愿意,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还要去劳心费神地去处理因带病投保产生的理赔纠纷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所以大家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一款合适的产品,安心享受保障呢?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明白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别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而且现在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我们真的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一款没有限制,或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浪费了原先交的保费,而且得不到保障,在风险之下更加手足无措。

管家提示:身体还健康的朋友,最好趁早配置好充足的保障,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7 11:13 连保军 客户经理

    无论是香港,还是境内的保险公司,
    只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受保人有没申报没告知的疾病情况,理赔都相当困难的。
    因为无法证明您是蓄意骗保,还是忘记申报。
    保单最基本的就是合同精神,最高诚信精神。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诚信,该保单本来就不应该缮发的。既然不合格的和儿童,试问又如何理赔呢?
  • 2021-09-07 11:10 管爱娟 客户经理

    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去年投保(TKRS),今年痔疮严重出血,做了手术,含自费(镇痛棒、ppt微创手术器材,共计一万四)。居民医保报销了一万左右。剩下的四千多。报案给泰康,结果,被告知2年前在大医院有治疗过痔疮的记录,属于带病投保,不报。中国的保险公司就是这么混,痔疮几年前肯定有,现在加重了非要进行手术,就不保险?如果现在有了一般的炎症,过十几年得了重症,保险公司是否都认为以前都有治疗记录,即使转化为恶性疾病也不报销?那要这样的保险有什么用?非常希望马云的“众筹保”颠覆整个中国的官僚保险体制。身边的白领都只买香港的保险,到香港体检……也许保险行业不改变,将来会被时代抛弃(就像牛奶一样……) 。中国的保险业只是在忽悠你投保时很热情,理赔就就变成了陷阱重重,还很有理由——像以前的银行业一样,合法剥夺老百姓,享受旧体制的红利……全名呼唤马先生的革命……
  • 2021-09-07 11:07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无论买哪家保险,都一定要记得如实填写健康告知的,如果投保之前没有如实告知,那么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的甚至保费都不退。我们买保险不就是图个保障嘛,万一因为没有如实告知导致理赔失败,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投保时一定要记得认真如实填写,友邦保险也是一家非常不错的保险公司,我同事去年出险,就是他们营销员帮助挂到的专家号,治疗过程非常顺利,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下这家公司。
  • 2021-09-07 11:04 桑风月 客户经理

    香港的事不懂,两地法律不同,香港的保险公司由香港保监会管理。没有如实告知按,如果是投保前以患重疾且治愈而投保二年后有复发这情况不赔
  • 2021-09-07 11:01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只要我熬过两年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就一定赔是吗?如果你这样想,那就真的大错特错了。说明你还没有完全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是啥意思。

    先解释下啥叫两年不可抗辩原则:《保险法》第16条有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相关表述: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结起来一共有三点: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还分两种情况:

    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费;

    因过失未告知的,返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人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但是,大家请注意,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我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发现有这么两种情况是不赔的:

    (1)投保前已经得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明显就是骗保的,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也在合同里加了特别说明,必须是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才可以获得理赔。

    所以,如果你之前已经得过重大疾病了,比如说胃癌,即使已经康复了,也不能再去买保险了,是得不到赔偿的。

    (2)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


    在香港,也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只要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没有如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但在大陆,法律总体是偏向我们消费者的。

    如果你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你之前得过某种疾病A,最后患了另一种重疾B,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只要疾病A和B之间在医学上能证明没有发病的相关性,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要赔偿的。

    但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已经得过的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有没有相关性的,建议都如实告知,省得以后出现扯皮现象。

    而且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未来理赔也有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

    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强大,只要你在医院有过就诊记录,不论是大医院还是小医院,市医院还是十八线县城的小诊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们也专门介绍过,从去年4月1号开始,全国开始实行电子病历,门诊病历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么病、买了什么药、照了什么片子、做了什么化验,都会留下电子记录。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健康告知问啥我们如实回答就行了。

  • 2021-09-07 10:58 齐显尼 客户经理

    投保的时候,做到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情况下继续承保,就代表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该风险。
    所以,你在买了保险两年后,在住院,只要符合你购买的保险的保障利益,即可申请理赔。
  • 2021-09-07 10:55 米培燕 客户经理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根据这几年数据显示,赴港买保险的人不断下降,这归功于内地保险公司不断推出高性价比的产品《全国136款保险产品塞深度测评》。

    确实,很多人喜欢去香港买东西,包括奶粉、尿不湿、化妆品,当热还有保险其实,香港保险我们都有听说过,但是深究香港保险的产品,大家就不一定清楚了。由于篇幅太长,我将原文放上来《香港保险 PK 内地保险,谁更胜一筹》,里面详细分析了两者的区别,以及列出目前热销的香港保险产品。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一下香港保险,首先说说优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①部分病种理赔条款宽松,代理人更专业一些;

    ②香港保险分红收益要高,主要是因为香港保险的投资渠道跟内地是不一样的;

    不过,香港保险还是存在这些不足之处,消费者要结合自身的需求来考虑。

    比如健康告知,香港保险是无限告知,无限告知对于健康体客户、对保险不太懂的客户来说,是比较不利的。香港重疾险大多是赔付一次,在病种和赔偿次数上,没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对于理赔纠纷,大陆保险受“两年不可抗辩”的约束,保证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无论过了多少年,只要发现被保人违背了此项原则,均要自己承担后果。

    综上,家庭年收入低于20万的,以及没有买过保险朋友,还是先用比较少的预算,在内地购买几份保障型的保险,具体可以参考这些热销的产品《2020年十大值得买的重疾险》,做个基础配置;以后工作稳定,收入增加了,再考虑去香港买份保单做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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