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如果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也解除了劳动关系...
黄皖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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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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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14:13最佳答案
你单位应该是私下跟你商议赔偿,而不是走工伤保险赔偿,所以你单位可能没给你缴纳职工社保或者没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所以才这样。
发生工伤,停工期的正常工资福利单位必须给。(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发生工伤,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除了工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的待遇,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那么就是单位支付。
发生工伤,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等级不是太高的,除了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要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后社保局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那么都是单位支付。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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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14:25 连书纳 客户经理
工伤职工是要分级的,即鉴定伤残等级。那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按伤残等级区分
一、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员工与公司始终保持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金,还有医疗补助金之说。
二、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员工。公司不能以不胜任岗位,或劳动合同期满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任何的主动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提到:“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制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的工伤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开始已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员工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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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14:22 龚家跃 客户经理
只要员工有工伤认定书,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进入其他公司是不影响上一次工伤赔偿的。
工伤赔偿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项目来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规计算伤残等级的赔偿金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021-09-01 14:19 黄登盛 客户经理
如果工伤职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该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应正确理解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第36条、第37条虽然规定了5级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没有明确规定也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里就要区别情况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在获得工伤待遇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工伤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获支持
2011年开始原告段某在被告分宜某公司处用工,做过顶板、进窑等多种工种。用工期间原告的工资是按日计件领取报酬,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在进窑时被走车电机三角带砸中左脚受伤,被送至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2013年12月5日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4年2月28日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工伤拾级。
双方因工伤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段某申请至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分宜某公司支付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4150元。
法院认为,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的。
本案中原告从到被告处上班起,被告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上班期间对此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原告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原告申请仲裁时才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可见,原告是因工伤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不是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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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14:16 符翠红 客户经理
总额是否包括住院期间工资的,应当扣除。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赔偿。
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因为是否构成伤残和伤残等级不同而区别,又因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到赔偿总额是否应当扣除住院期间的工资,要看赔偿总额中,是否包括住院期间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修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赔偿总额包括了住院期间工资的,因为已经先行支付,不能重复支付,应当扣除;没有包括的,不能扣除。
对于是否辞职才可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应当赔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021-09-01 14:10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赔偿,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影响工伤保险赔偿。
职工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进行工伤保险一次性赔付,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无法确定赔偿标准,也就无法完全履行赔偿义务。职工由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新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赔付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鉴定结论出来后,由于由原先的协议,不会影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能因为工伤职工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些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为了尽快获得所有能够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选择尽早解除合同,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实际上是不可取的。因为其时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赔付标准尚不确定,参保的,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赔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候,可能因为不在保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而用人单位可能因为员工本身过错造成拒绝赔付。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本次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就业不能享受工作照顾的权利。 -
2021-09-01 14:07 齐晓彦 客户经理
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是没有办法判定或者计算赔偿金额的,因为工伤待遇中包含了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有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赔偿中,医疗费用是需要治疗结束之后才能计算待遇审核,住院期间生活费是根据住院时间计算,需要在住院之后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需要再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知晓;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1-09-01 14:04 黄益波 客户经理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达不到级别,工伤待遇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是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外的由公司支付。如果住院治疗,有伙食补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护理的如果公司没出人,由公司支付护理费。仍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
以上说的是公司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公司未参保,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公司承担。
如果私了,或者仲裁也可调解,可以参考上面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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