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户口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母亲是农村户口,今年48了,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一次付清的方式。需要支付多少,按现在的标准以后一个月能拿到多少呢?家在重庆合川。
米增建 来自: 网页 2021-08-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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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10:45最佳答案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已在试点)。根据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是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还包括农民工),所以,若是农村户口只要在城镇企业工作就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6 11:06 连东红 客户经理

    农村户籍的劳动者,一般不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
    二、经过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2021-08-26 11:03 车广伟 客户经理

    1、不能,农村户口可以买新农保。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如果您是农村户口,但是在企业上班,那么可以购买职工养老保险,每月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不受户口限制。

    扩展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依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合理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年度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是不能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如果参保人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间段的缴费情况。

    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资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想按期领取养老金,需要达到2个基本条件,即缴费年限最低要满足15年,并达到相应工种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26 11:00 龚家贱 客户经理

    1. 可以办理。

    2. 现在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没有区域性的户口限制,所以,农村户口能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参保人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 2021-08-26 10:57 龚巧云 客户经理

    基本养老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对于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如果农民工进城务工,有正式的工作单位,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如果农民工身份变成了单位职工,这个时候就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
  • 2021-08-26 10:54 管爱娟 客户经理

    你首先要分清楚你是要在农村够买社保还是你是农村户口到城市就业后购买社保
    一、农村够买社保
    城镇企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户口的职工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缴费比例较高,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度,缴费比例相对较低.之所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基于农民工普遍较低的工资待遇,减少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但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般要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农村户口就业够购买社保
    缴纳社保和您的户口没有关系!社保不受行政、身份、户口的限制。
    农村户口参保对象主要是指在指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以,您在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有义务帮您缴纳社保。
    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公司出20%,您只用出8%;医疗保险单位缴7%,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5%,个人缴纳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由公司给您缴纳,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个根据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同,缴纳方式也不同,大部分是双方各承担50%。
  • 2021-08-26 10:51 梅金荣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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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首先要分清楚你是要在农村够买社保还是你是农村户口到城市就业后购买社保
    一、农村够买社保
    城镇企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户口的职工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缴费比例较高,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度,缴费比例相对较低.之所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基于农民工普遍较低的工资待遇,减少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但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般要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农村户口就业够购买社保
    缴纳社保和您的户口没有关系!社保不受行政、身份、户口的限制。
    农村户口参保对象主要是指在指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以,您在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有义务帮您缴纳社保。
    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公司出20%,您只用出8%;医疗保险单位缴7%,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5%,个人缴纳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由公司给您缴纳,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个根据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同,缴纳方式也不同,大部分是双方各承担50%。

  • 2021-08-26 10:48 黄真敏 客户经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
    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占)地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占)地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政府补贴
    1.补贴标准
    征(占)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土部门确定的安置时间为准,下同)的,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截至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2.资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和铁路应转未转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按市级财政承担85%、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5%分担。
    (2)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非、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农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五)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
    1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操作意见》(渝劳社发〔2008〕14号)等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1.按规定完善征(占)地有关手续。有关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为转人员农转非指标审核户口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66号)要求办理农村居民转非城镇居民的手续。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确认书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3.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为截止时间。
    4.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员和征地中青年人员,在2010年8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2010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转户人员中退出宅基地的,可从领取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对退出宅基地并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上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详见附件9)存放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人员。其中,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成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三、其它
    (一)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的区县领导;审核小组增加水利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稳妥的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号)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农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转户时间确认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领导
    1.为确保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细致地宣传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努力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2.各区县(自治县)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实事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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