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保险利益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
赵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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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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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28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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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49 齐明松 客户经理
财产保险以补偿利益为主,基本是你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一般是十赔九不足。人身险以人的保险价值为标的利益,没有限额,基本根据你的保险价值赔偿。 -
2021-08-25 10:46 管爱娟 客户经理
说到人身保险,不得不提保险的一个伟大发明——生命表。
例如,依据生命表统计数据显示,1000个30岁的男性,其重疾、意外机率为千分之四。那么,保险就是,每人交纳200元的保费,共计20万元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每个人的保险利益。每年会有4人出险,总理赔金额为5万元*4人=20万元。 -
2021-08-25 10:43 车广伟 客户经理
1是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2是因为有销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在经济生活中,有效地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3是因为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好就给点分咯~~ -
2021-08-25 10:40 赵飞虎 客户经理
A'人与人之间
人身保险包含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三大类。保险利益当然是保险成立的客观前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2021-08-25 10:37 黄盛林 客户经理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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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34 龚家贱 客户经理
就保险利益而言人身保险利益产生于什么关系的规定如下: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有两种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
1、利益主义原则
利益主意原则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2、同意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认为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利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此处的“被保险人同意”应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可以产生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为条件。即这里表现出来的是双重条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又要被保险人同意。 -
2021-08-25 10:31 齐春敏 客户经理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就保险价值而言,人向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国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标准休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休指死亡危险程度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险人的总称。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肉摊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而均衡费率,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马刺是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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