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

如何理解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21-08-25 09:0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8-25 09:10最佳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委付与代位求偿)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5 09:31 龙山红 客户经理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 宽限期 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保险公司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保险人代理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 2021-08-25 09:28 齐映山 客户经理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 2021-08-25 09:25 齐晓峰 客户经理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意味着被保险人无损失,依据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海上保险中比较典型,在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可能出现。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以CFR条件进行货物买卖时,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装货通知后即可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但此时买方并未取得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严格说来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世界各国基本上是一条公认的准则。

    扩展阅读:

  • 2021-08-25 09:22 齐改红 客户经理

    保险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扩展阅读:

  • 2021-08-25 09:19 齐显尼 客户经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一)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1. 主动声明。
    2. 如实声明。
    3. 不违反保证。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
    (1) 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
    (2) 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
    (3) 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
    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 2021-08-25 09:16 齐晓强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1.主动声明。
    2.如实声明。
    3.不违反保证。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
    (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
    (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
    (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
    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 2021-08-25 09:13 齐显尼 客户经理

    检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一)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1. 主动声明。
    2. 如实声明。
    3. 不违反保证。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
    (1) 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
    (2) 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
    (3) 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
    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相关百科精选

  • 平安智胜人...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是由中国...

  •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一种,他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