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是怎样...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假如,我开A车,车上有一人加上我是两人,跟B车相撞击,两车都坏了,两车上的人都受伤住院了,责任是对半的。按第三条例来理解,我和我的A车还有车上的人都没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吗?保险公司赔偿的是B车和B车上的人是吗??
赵颐轩 来自: 移动端 2021-08-2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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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3:22最佳答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交强险并非不盈不亏,多数网民和机动车车主认为交强险的费率过高,属于暴利行业)。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3 13:31 边叶宏 客户经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指在责任范围内赔偿b车以及b车内人员医疗损失。因为责任是对半,因此双方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互陪50%。该保险为国家强制保险,必须购买的。
    因此建议驾驶机动车另外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仅对自身添加保障,同时也能保障同车的乘坐人员。价格一般是100-200元/年,你可以到慧择网上看一下。像“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既保驾驶员又保乘客,年缴保费200元。
  • 2021-08-23 13:28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2021-08-23 13:25 边华涛 客户经理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
    二、交强险的性质
    交强险由国家设立并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一)交强险的强制性
    1.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处2倍罚款。
    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4.保险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交强险的统一性
    1.交强险在全国统一实施;
    2.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标准全国统一;
    3.交强险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事故责任的,即无论受害人
    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
    四、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前身处保险车辆之内的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另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
    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
    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一般情况下,判断“本车人员”还
    是“第三者”,一般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不在即为“第三者”。
    (二)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交通事故索赔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以下损失:
    1.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2021-08-23 13:19 黄睿多 客户经理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而且这东西是以法的形式规定的,所以必须买,还有就是一般要配一个商业险,不然你年审汽车的时候,你审核通不了

    扩展阅读:

  • 2021-08-23 13:16 黄皓炜 客户经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关于车险的细则
    《保险法》是针对所有保险而言的,是国家总的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受保险法限制
    车辆过户,强险未更名,此份保单有效,因为保险标的没变!

    扩展阅读:

  • 2021-08-23 13:13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2021-08-23 13:10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法律方面的定义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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