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黄盈椿 来自: 移动端 2021-08-2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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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9:08最佳答案

首先,了解不同保险产品的赔付内容。财产险、人身险、儿童寿险等都属于不能重复赔付的保险产品,也就是说,即便通过不同险企投保多份,也不能获得多份赔偿。
商业医疗保险方面,相关保险专家表示,其分为费用报销型和津贴型两种。费用报销型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已在别处报销医疗费,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额补偿;津贴型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手术或是住院,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津贴。
投保人在购买住院医疗险时,务必先问清楚类型,属于报销型还是津贴型。如果投保人已拥有一份费用型住院医疗险,或认为自身单位医疗福利比较全面,不妨投保津贴型住院医疗险,给看病就医创造一个更舒适的环境;假如投保人觉得自身医疗福利保障尚不够全面,应该考虑购买一份费用型住院医疗险,将大部分医疗负担转嫁给保险公司。
其次,搞清楚保障范围。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产品,重疾险、健康险、大型寿险等,根据不同的保障范围又被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抗癌险、慢疾险等。这些产品的保障范围都有所不同,其中有的产品保障范围很宽,一份产品就能囊括多种保障,而有的产品只针对某种疾病,保障范围很窄。
因此,用户需要弄清楚这些产品的保障范围,不要重复购买包含同一保障的保险产品,需分散购买,这样才能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2 09:26 齐晓彦 客户经理

    如果保险公司是故意的恶意骚扰的话,可以录音搜索证据,直接去网络公司举报,网络公司会给他封号的,如果还继续换别的电话号骚扰的话,还是录音留证据,去法院起诉告他诶一骚扰就行,毕竟自己有足够的证据在手。
  • 2021-08-22 09:23 齐晓峰 客户经理

    保险代理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义务
    (一)依照保险代理契约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契约中规定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范围,代理人应当勤勉注意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其中包括三层禽义:勤勉注意、亲自执行、完成委托事项。“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约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谨慎、合情合理、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应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进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委托人带来损害@。“亲自执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托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为委托,未经委托人许可,代理人须“自己”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再委托于他人。“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代理人要严格服从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完全按照指令具体规定,执行其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客户的意图,”0这是保险代理关系的基础。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应当设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理性谨慎地对其指示进行合理善意解释。如何细化代理人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订约说明的义务。基于投保单的事先拟定性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说明,尤其是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2)如实传达知悉事项的义务。在缔约过程中,投保方应当把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代理人对于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项,要如实传达给保险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险人,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危险及时通知的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把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形通知给保险人,便于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4)及时转交单据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据,尤其是投保单。因为投保单的交付时间决定着契约成立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认定,从而决定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5)代理收缴保险费的义务。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并有义务将收取的所有款项全部移交给保险人,实现保险人在保险契约中的主要权利。
    (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发诸多保险纠纷的根源,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在代理契约中规定代理人的义务是不够的,在此,我们要求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依照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必须忠实地为委托人处理保险事宜,给予其客观的、独立的、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最佳建议@。保险代理人必须诚信善意地为委托人服务,避免承担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义务,避免采取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为“一个处于被信任地位的人无权谋取私利,不得让自己处于自身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境地”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1)代理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应当将足以影响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的有关情况予以告知,比如保险人的信誉度、业务情况,所提供险种的利弊及存在的风险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信息,真诚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帮助其做出客观、理性的选择。(2)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保险契约订立中,投保人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不愿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财产、人身健康状况告诉代理人,代理人有义务为其保密,这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样,职业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业中不可避免知晓的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保险人造成损失。(3)代理人知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保险契约履行过程中,保险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果此变动将影响投保人保险契约目的的实现,代理人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因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险人的情况。
    (三)依照默示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代理实务中,为圆满实现保险契约目的,除代理契约明示的义务外,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的默示条款和保险业的操作惯例自觉履行一定义务,此义务为双方所默认而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义务包括两类: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缔约。代替保险人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契约是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其中,代理人应默示担保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保险代理权,即在授权范围内行缔约之责。代理人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或超越代理权限均是代理人违反默示义务的表现。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结果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大陆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提出违反默示担保之诉,由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担个人责任。另一类默示义务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代理人帮助投保人进行保险契约项下的索赔。保险契约中如果未约定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索赔事宜,对于是否将此义务认定为保险契约的默示条款,目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惯例、市场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论上不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洽的事实中推断出来,该义务是合同的默示条款。笔者认为,依照保险代理的特征,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资料,依照惯例经常保存对索赔起证明作用的文书,故其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帮助投保人解决索赔纠纷。
    (四)禁止性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除上述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之外,保险代理人还负有以下禁止性义务:(1)不得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3)不得隐瞒与保险公司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6)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8)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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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2 09:20 连传杰 客户经理

    如果你经常被保险公司恶意骚扰的话,第1件事就是警告他们,第2件事就是好言的相劝,不要让他们继续对你进行恶意骚扰,不过如果他们不听的话,那我就只有走法律这条途径。
  • 2021-08-22 09:17 连佩忠 客户经理

    如果不是投保人的亲笔签名保险合同无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全额退回保费.保险公司还会追究业务人员的责任.
  • 2021-08-22 09:14 齐敦益 客户经理

    若类似本案中的恶意重复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诱使一部分被保险人采取上述被保险人的做法——重复投保,意图得到额外赔付。
    贵报于3月3日刊登了刘建新同志撰写的文章《重复责任应按比例赔偿》,其案情为:一运输公司与A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同时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在保险期限内,其所属驾驶员王某不慎发生事故,事发后,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索赔,并得到了赔偿,随后又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A保险公司得知其已从B公司得到赔偿后,作出拒赔规定。文章作者认为“运输公司已经就其投保的车上责任险向B保险公司索赔,而且赔偿金额已经足够补偿运输公司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补偿原则,A保险公司在证实运输公司已经得到赔偿后,作出拒赔的决定是合乎道理的。”“更加规范的理赔处理措施应是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笔者同意作者提出的理赔措施,但是,若类似本案中的恶意重复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诱使一部分被保险人采取上述被保险人的做法——重复投保,出险后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意图得到额外赔付。
    本案凸显出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保险法》中的分摊条件在责任保险中很难应用,其中的重复保险分摊条件可考虑修改为:“保险赔偿总额超过法律允许的赔偿金额时,其损失应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本案中,若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认为重复保险的分摊条件尚未具备,A、B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单项下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
    理论上,若A、B保险公司各自单独承担其保单项下的责任,即不进行重复保险分摊,则势必违背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将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但这仅是理论上的推理而已,中国现行《保险法》中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根据《保险法》若进行重复保险分摊,则必须具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条件。
    但责任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只有赔偿限额(或称责任限额,是根据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及缴费能力确定的),并无保险价值的概念,而且“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一提法并不准确,可能使人误解为:既然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那么超过实际损失是允许的,而这显然是不符合损害补偿原则的。
    因此《保险法》中的分摊条件在责任保险中很难应用,可能使保险当事人双方产生诸多纠纷。
    笔者以为:《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分摊条件可考虑修改为:“保险赔偿总额超过法律允许的赔偿金额时,其损失应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同时规定,“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若发生恶意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均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任何一个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则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以示警戒。
    中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但本案中投保人未将追加其他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又将承担何种后果?
    由于中国《保险法》仅规定了投保人的通知义务,而未明确其后果是什么,因此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实践中,投保人将同一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法律中对此并无规定,造成保险公司在处理该类问题时非常被动。
    关于重复保险通知,很多国家的做法基本相同。如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若被保险人未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则可导致保单无效;《德国保险契约法》也规定:“要保人意图借由复保险的订立而获取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的保险契约无效。”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保险人。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善意之复保险,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除另有约定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之价值,仅就其所保金额负比例分摊之责,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笔者认为:中国《保险法》可借鉴上述做法,若是善意的重复保险,比如为获得足额保障而双重投保、或者因标的物价值跌落而形成的重复保险,应由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发生恶意的重复保险(本案中,被保险人已获得足额赔偿,但仍然向B保险公司索赔,即为恶意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均可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若任何一个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则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以此警戒被保险人之行为。
    由此案也可见,建立各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势在必行。
  • 2021-08-22 09:11 赵风英 客户经理

    看投保人是怎样恶意投诉的,一般公司都有回访电话,如果是因为产品投诉的,可以调录音!
  • 2021-08-22 09:05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带病投保是不利于投保人的,如果是投保人恶意投保,要由投保人承担不予赔偿的后果;如果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诱导投保人投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造成带病投保的原因主要有3点,一是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单所询事项中。
    因此建议投保人应在投保前提前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同时应提供详细的病历或其它检查材料,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安排体检,体检费有可能由自己承担。在投保时,一定记得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因为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核赔部门,如果在医院了解下来客户有相关病史,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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