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没交任何保险,工人工作期间意...
黄益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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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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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18:10最佳答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因公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者死亡,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应条款进行赔偿。换句话来说,我们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要,如果对方不给可以到法院去起诉。非因公意外身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这里有个例外,那就是自由性的职业,我国常见的是外卖员。这类职业比较自由,只有少部分是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大多数都是外包或者注册完偶尔跑两趟。外包相对还好,就算不购买相关保险,我们也有权利起诉。可是自由人就不一样了,出现意外没有人会负责。
1、是否因公导致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双倍赔偿工资。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话,除了承担不买保险的罚款和责任,还要按照保险规定对工伤员工进行赔偿。
当然,这里涉及到的是因公受伤,公司交了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公司没有交则公司按照保险规定赔偿。可要是非公受伤,这个时候公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就算我们起诉,也只能起诉没有劳动合同和保险的责任。最多是赔付规定时间的双倍工资,而没有意外身亡的赔偿。
2、具体分析在早期的时候,人们找工作都会询问有没有五险一金。所谓五险一金,就是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外加公积金。其中四险是必须要交的,公积金非强制。现在五险改成四险,生育被纳入医保行列。如果公司没有交保险,我们因工受伤,肯定要找公司赔偿,这个时候有没有保险都不要紧。
如果不是因公受伤,比如下班后自己去钓鱼,结果失足落入河中。这种非工作内容导致的意外,不再四险范围之内,和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自然就无法赔偿。
3、外卖员生活中有几个工作是特例,即使“因公”受伤也不算在工伤范围之内,最明显的就是外卖员。如果是公司正式员工或者外包员工,我们可以找相关人士赔偿,可要是自由打工,心情好的时候接几单,这个时候发生意外责任全看事故的责任方,平台是不负责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这样的工作越来越多,人群基数也越来越多。我国正在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可目前还没有实行,因此从事这类工作一定要小心。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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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18:31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应该属于工伤范畴,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即可享受工伤待遇,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有实际劳动关系即可。如果员工无法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
2021-08-08 18:28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2021-08-08 18:25 赵驻军 客户经理
首先,确定用人单位有没有在社会保险机构开户缴纳社会保险,一般在哪开户到哪的劳动局提交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看工伤注册登记在哪个工商局,可到相应的劳动局申请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
2021-08-08 18:22 齐敬磊 客户经理
首先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以二倍的工资赔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劳动者从入职工作起,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都应该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对于受伤的劳动者,应于工伤待遇。如果发生伤残等级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有相应的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2021-08-08 18:19 赵飞行 客户经理
受伤后员工要求工伤赔偿需要明确2个问题:
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满足工伤认定情形后,就可以按照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如何证明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员工在公司上班,虽没有签到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否认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比如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每月的工资条以及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日常考勤数据以及工牌等,都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
是否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认定工伤(7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021-08-08 18:16 黄睿刚 客户经理
在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和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意外身亡是在公司中发生的事故,公司应该会赔偿。 -
2021-08-08 18:13 赵飞虹 客户经理
两个单位都可以作为被告。
一,先做工伤鉴定,用人单位保安公司虽然没有缴纳保险金,但是,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金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缴纳的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金)
但是,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一定会提出异议的,因为,用人单位与商城之间有一份协议,就是说保安不干活,只负责保卫安全工作。用人单位的律师一般会从这个角度驳斥,认为劳动者的搬运行为是非职务行为,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
反驳斥的方式:要用人单位举证说明他们与商城之间的该协议,曾向保安说明。因为,如果保安并不了解该协议,会误义务搬运也是保安的工作内容之一。如果确实用人单位保安公司有证据证明,那么,就会比较困难一些。毕竟上班时间从事非职务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帮工的身份要求商城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帮工人是主动要求帮工人(该保安)从事帮工活动的,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法上的帮工关系,赔偿的数额就不是按工伤保险的赔偿数额定了。而是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残疾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具体你可以参看我的博客中完整的司法解释。
我的博客中有该司法解释的全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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