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职责保险公司

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职责保险公司
黄盛松 来自: 网页 2021-07-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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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10:56最佳答案

(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有一颗责任心。责任心是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心里有责任,才能去履行职责,去承担责任。比尔〃盖茨说过:“人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心。”如果只追求利益,怕承担责任,或推卸责任,不管干什么工作,那都是非常危险的,轻者给单位带来麻烦,重者将造成财产损失,生命安全。以一份强烈的责任心来对待自己的工作,我们必须时时提醒自己,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我们的责任心应该在哪里?只有这样,你才能认真地去思考工作,也才能负责任地去做好工作。
(二)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要在工作中尽职。尽职,是负责任的表现,是责任落实的基础。只有尽职,才能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所在单位事业的组成部分,而尽职是实现目标的落脚点。如果在工作中不能尽职尽责,势必会对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做到把每一项工作做好做实。但在现实中,有的人往往不是这样,他们虽然也是在做工作,但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够端正,想走捷径,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工作责任不是重在落实。这样的工作态度不仅不是尽职,而是严重的作风不实的表现。要知道,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只有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缺乏踏实的工作作风,只能与落实责任相距甚远,何谈把责任落实到位?因此,必须在工作中尽职,才能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把责任落实到位,要勇于承担责任。在一个单位集体,有时决策失误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工作失误也是在所难免,而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影响到工作进程或导致失败,就需 要有人来承担工作中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承担责任还是逃避责任,也是一种需要表明的态度,对能否把责任落实到位至关重要。有人喜欢在成绩面前表功,但一旦遇到问题,往往就会采取回避、推脱的态度,讲客观,找借口,而不是主动分析原因,承担责任,谋划下一步工作。更甚者是把自己的失误强加在别人的头上,自己的责任让别人来承担。从来就不从自身找原因。这样没有责任心、不愿承担责任的人,又怎么能把责任落实到位呢?因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其责任心的表现还在于能勇于承担责任,对自己工作的后果负责。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是加强组织团结,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也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品质之一。
注重细节,尽职尽责,是一种涵养;追求完美,承担责任,是一种境界。让我们在本职岗位上牢记责任,挥洒激情,在责任面前,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内容组成。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6 10:53 齐新玉 客户经理

    1.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有一颗责任心。责任心是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心里有责任,才能去履行职责,去承担责任。比尔〃盖茨说过:“人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心。”如果只追求利益,怕承担责任,或推卸责任,不管干什么工作,那都是非常危险的,轻者给单位带来麻烦,重者将造成财产损失,生命安全。

    2. 以一份强烈的责任心来对待自己的工作,我们必须时时提醒自己,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我们的责任心应该在哪里?只有这样,你才能认真地去思考工作,也才能负责任地去做好工作。

    3. 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要在工作中尽职。尽职,是负责任的表现,是责任落实的基础。只有尽职,才能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所在单位事业的组成部分,而尽职是实现目标的落脚点。如果在工作中不能尽职尽责,势必会对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做到把每一项工作做好做实。

    4. 但在现实中,有的人往往不是这样,他们虽然也是在做工作,但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够端正,想走捷径,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工作责任不是重在落实。这样的工作态度不仅不是尽职,而是严重的作风不实的表现。要知道,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只有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

    5. 把责任落实到位,要勇于承担责任。在一个单位集体,有时决策失误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工作失误也是在所难免,而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影响到工作进程或导致失败,就需 要有人来承担工作中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承担责任还是逃避责任,也是一种需要表明的态度,对能否把责任落实到位至关重要。有人喜欢在成绩面前表功,但一旦遇到问题,往往就会采取回避、推脱的态度,讲客观,找借口,而不是主动分析原因,承担责任,谋划下一步工作。更甚者是把自己的失误强加在别人的头上,自己的责任让别人来承担。从来就不从自身找原因。这样没有责任心、不愿承担责任的人,又怎么能把责任落实到位呢?

    6. 注重细节,尽职尽责,是一种涵养;追求完美,承担责任,是一种境界。让我们在本职岗位上牢记责任,挥洒激情,在责任面前,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

  • 2021-07-26 10:50 齐旭明 客户经理

    履行岗位职责的方法:
    一、要保持讲政治、顾大局的清醒头脑;
    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最关键的就是讲政治、守纪律、顾大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自觉把工作放在科学发展的大局来把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要保持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
    学习是一个人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自觉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向专家学,不断丰富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要学以致用,以学习提高能力,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好工作的本领。
    三,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在工作中,要保持“三种情感”,这就是要保持干事的激情、服务的热情、敬业的痴情。保持敬业的痴情,就是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树立科学严谨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每一天、干好每件事。
    四,要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职责面前,态度决定一切。履职之道,贵在实干。始终坚持不拒绝、不妥协、不推诿和不懈怠的工作原则。只要规定有一线余地,就要想方设法去解决,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懈怠,就是从每一天做起,从每一项工作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去工作。
    五,要保持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
    细节决定成败,小节决定荣辱。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名誉账”、“亲情账”和“健康账”;要时时处处对自己从严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要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守做人做事准则,坚守道德底线;要学会拒绝,不被人情和面子所累。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 2021-07-26 10:47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
    一、综合部分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扩展阅读:

  • 2021-07-26 10:44 赵骏凯 客户经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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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6 10:41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首先,要有责任心。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工作态度。没有积极正确的工作态度,没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是无法干好本职工作的。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担任什么样的工作职务,都只有安心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才能对自己的工作有责任心。当然,人人都
    希望拥有一个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安全舒适、薪水丰厚、称心如意的工作岗位,既没有上司的呼来唤去,也没有下级琐事的打扰;既没有工作压力,也没有失业风险。然而,这种理想的工作岗位,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多得的,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下,更是少而又少。人尽其才,这是理想化的用人之道,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追求努力的方向目标,而现实中这种恰如其分的匹配是很少的。那么,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应该怎么做呢?不妨尝试一下“即来之,则安之”的自宽做法,从心里上消除对你个人工作岗位的成见,静下心来,倾注你的感情,使自己逐渐去适应岗位工作,而不是要工作来适应你。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从完成的工作中寻找成功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也许你会发现你的岗位并不那么令人厌烦,你的工作又是多么的让人心动。这时你会后悔自己当初的想法又是多么稚嫩可笑。安心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本职工作有了感情,那么自然而然就有了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应有工作技能。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要想履行好岗位职责,除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没有金刚钻无法揽下瓷器活。光有工作热情,而不具备工作能力,是无法适应岗位需要干好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干好工作的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适应自己工作岗位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也许你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应对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也可能确实是有点的大材小用。但也不应好高骛远,这山望着那山高,岂不知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道理。你能力出众,工作更应出色。也许你原来具备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但也必须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科学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原有的知识可能早已被淘汰,原有的技能早已落伍,所以无论谁都没有理由一劳永逸,不思进取。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丰富充实自己才是应有的态度。
    第三,要有纪律观念。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重要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观念只要生活在现代社会上,就必须受一定纪律的约束,特别是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员工,更需要具有牢固的纪律观念。纪律观念和责任感是紧密联系的,没有纪律观念就不可能有什么工作责任感,同样没有工作责任感也就表现不出好的纪律观念。对于每个员工来说只有树立了牢固的纪律观念,才能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工作中才能照章办事按规程操作,才能表现出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即工作责任感。远的不说,就看看近在我们身边的采油集训班指导教师和学员,他们自开始以来所表现出的进取精神和纪律观念实在令人佩服。我们应该好好向他们学习,可以说有了他们的干劲和积极性,什么困难也有办法克服,干什么工作就不再会叫苦叫累,感到委屈。
    第四,要有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保证。安全是为了工作,工作必须安全。假若一名职工没有安全意识,不管有多高的工作热情,有多强的工作能力,这样的职工也是不称职、不合格的职工。因为离开了安全意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种很大的潜在威胁,意味着时刻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一旦酿成事故,就会给企业与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更是把安全意识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安全意识也是工作责任感的本质要求。所以要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就必须有安全意识。同时,
    第五,要有实干精神。干好工作必须有实干精神,空谈只能误事。假设没有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的实干精神,无论干什么样的工作,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会一事无成。光说不做等于不说。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少说多做。讲究实干要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小事做多了就成了大事。我们都清楚这样的道理,现实中不论在哪个领域成就事业的人,都不是一开始就干出石破天惊的大事,都不会一鸣惊人的。包括伟人毛泽东、邓小平等,他们也是基础做起的。
  • 2021-07-26 10:38 窦连江 客户经理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中文全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英文全称: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O Insurance或D&O保险
    又名:管理责任保险(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D&O保险承保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和投资者损失,而为此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美亚保险、丘博保险、华泰保险都可以承保,但是以美亚为主,承保能力最强,特别是去美国上市。
    你可以网上找找有很多可以代理办理的。
  • 2021-07-26 10:35 龙小语 客户经理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中文全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英文全称: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O Insurance或D&O保险
    又名:管理责任保险(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D&O保险承保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和投资者损失,而为此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可咨询友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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