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专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有何共同规律
车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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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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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38最佳答案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 2000 年,在西亚两河 ( 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公元前 4500 年,古埃及出现应付风险的丧葬互助协会,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
·公元前 916 年,罗地安海商法正式规定 " 共同海损 " 原则。
·公元 1347 年 10 月 23 日,意大利签发了最古老的一张船舶航程保单。
·公元 1666 年,伦敦发生特大火灾。
·公元 1667 年,英国人 Nicholas Barbor 开设第一家火灾保险商行,开创现代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式。
·公元 1762 年,英国创建公平人保险公司,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公元 1805 年,中国出现第一家保险公司—— " 广东保险会社 " 。
·公元 1858 年,英国出现锅炉保险,揭开工程保险序幕。
·公元 1875 年,清政府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开中国民族保险业先河。
·公元 1880 年,现代责任保险开始形成。
·公元 1888 年,美国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保险单。
·公元 1949 年 10 月,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公元 1959 年,人保国内业务全面停办。
·公元 1980 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
·公元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
·公元 1996 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成立,下设三个子公司。
·公元 1997 年,永安保险公司被接管,堪称为中国保险业首例。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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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47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法的产生共同规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
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志,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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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外的某些行为规范也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如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行为规范中所称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在内容、范围、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有的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规范,一般说仅规定了义务而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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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44 黄盛松 客户经理
法的产生过程体现着如下的共同规律: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
2021-07-17 09:41 樊成钢 客户经理
银行保险发展从1980年开始经历了萌芽阶段、起步阶段、成熟阶段、专业化阶段四个时期。
原因是:
一、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正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其经营和发展也将逐步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银行保险收入表利润是银行经营的目标。一是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到市场中来参加竞争,银行常规业务的预期利润逐步下降,迫使银行不得不设法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并通过新的服务来稳定或增加自己的客户群;二是国内购买力的严重不足,工商企业经济不景气,引起银行业贷款减少,风险加大。利率的大幅下调、利息税的开征,使银行存款业务发展艰难。三是住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促使银行寻求保险,来作为转移风险的措施。四是银行的电脑网络已实现联网,网点分布合理,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人员素质较高等都为银行发展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二、是保险公司展业和扩大规模的需要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业务一举多得。一是银行代理可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银行网点众多,分布合理,银行代理保险相当于保险公司机构的延伸;银行又可能为保险公司提供巨大的客户群体,扩大保源。二是银行代理保险可提高保险公司的形象。中国银行多年来在社会和百姓之中形成了较好的社会形象,保险公司借用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可改变个人推销保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保险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银行代理可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
2021-07-17 09:35 龙山红 客户经理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
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
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阿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 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
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696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劳合社的前身。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
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
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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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赔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
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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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32 樊振玲 客户经理
现代保险业伴随着人类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
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于是海上保险自然成为了人类各种保险中起源最早的险种,由于海上保险的发展,才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与银行业和证券业等一道支撑着全球的金融体制。目前为止,在全球500强企业中保险公司占据了50家以上,显示了其强大的发展势头。在人类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保险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将有更多的人通过保险来抵御生活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
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
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
2021-07-17 09:29 黄瞻云 客户经理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为国际经济学作业上交至导师处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参考文献:1.乔桂明:《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2-012.3.魏华林、俞自由、郭杨: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其监管。《保险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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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26 樊扬诗 客户经理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1/3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
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海上保险起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
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14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一些国家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例如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后成立。1688年2月8日,劳合社创建。1871年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劳合社的成立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
本世纪保险业加速成长。它于近代资本主义的摇篮地英国产生,在商品经济发展和海运贸易日益兴旺的带动下,英国保险业也逐渐繁荣,保险机构已遍布英国各港口,伦敦便形成有较大实力的保险市场。
符合现代保险原理的商业保险,是在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萌生的。
一、海上保险的产生
最早的商业保险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航海中的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和海上借贷。共同海损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当时,海上航行的风险很大,海上贸易的船主和货主往往都在同一条船工航行。船舶在海上若遇危险,经常采取的措施就是把一部分货物抛人海中,以减轻船舶负担。为了避免抛货时的争议,逐渐形成一种习惯做法,就是在紧急情况下,由船长做出抛弃货物的决定,因抛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船主和货主各方分摊。这就是所谓"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共同海损原则。海上抵押借贷制度是一种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借贷。这种借贷最初流行于古代希腊、雅典等地(公元前800--公元前、700年间)。当时,船舶在海上航行,为了修理船舶和补充给养,船主往往以船货做抵押向当地商人借款。船舶抵达目的地后,船主负责归还本利。若借款以后,船舶和货物在航行中因海难或海盗招致损失,可按照损失的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这种互为条件的借贷,由于债权人要承担较大风险,因而其利率相当高,据说有的高达36%。债务人支出多于一般借贷利息的部分,事实上就是现代保险中的保险费支出。后来,人们把这种抵押借贷,作为一种虚拟的借款契约,从而逐步完成了它从保险萌芽向现代海上保险发展和转化的过程。
12世纪末,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和西方的中介贸易。这时,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各城市伦巴第、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等,成为海上贸易要冲,海上保险便首先在这些地区得到发展。随着贸易的扩大,掌握当时贸易实权的伦巴第商人把海上保险传播到英国伦敦和荷兰布鲁日。1316年,商人们在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并订立了货物海运的保险费率。现存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就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地中海曾是保险的襁褓和摇篮,但由于欧洲经济贸易重心的转移,大西洋沿岸特别是英国很快成为保险的"竞技场"。由于英国处于大西洋航海中的优势地位和当时迅速膨胀的对外扩张、掠夺及大规模的殖民活动,这里先后很快形成两大保险中心:一个是伦巴第商人聚居的伦敦"伦巴第街"所形成的保险活动中心;另一个是英国保险业者自己发展而形成的伦敦劳埃德咖啡馆。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Edward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船主、船员、商人、银行老板、高利贷者等常在咖啡馆交换航运消息,交谈商业新闻,洽商海上保险业务。老板爱德华*劳埃德抓住这个机会,努力为买卖保险的双方提供便利,进而将咖啡馆变成了保险市场。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由伦敦塔街迁往金融中心伦巴第街经营保险业务,并于1696年创办了专门报道海事航运消息的小报《劳埃德新闻》。这里便逐渐发展成为一大保险中心,这就是当代世界保险市场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的"劳合社"(也译"劳埃兹")。
二、火灾保险的兴起
火灾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候欧洲的手工业行业组织内部就开展了火灾相互保险,会员在遭受火灾损失后,行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真正的火灾保险制度,却起源于近代的德国和英国。
1591年,德国酿造业发生了一起大火。灾后,为了筹集重建酿造厂所需资金和保证不动产的信用而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1676年,为了充实火灾保险的资金力量,由46家火灾保险合作社联合成立了公营的"火灾保险局"。火灾保险便在德国得到确立和发展。
英国是私营火灾保险出现最早的国家。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了一场由皇家面包房引起的火灾,大火连续烧了4天4夜,烧毁了全市85%的房屋,遭灾者1,1万多户,造成20多万人无家可归。次年,便有一位名叫尼古拉*巴蓬的医生开办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建筑结构(这种按建筑结构分别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至今仍在沿用)。由于巴蓬个人资金有限,业务受到限制,到1680年,在别人赞助下,他才创办了一家拥有4万英镑资本的火灾保险公司。这家最早的保险公司生存了一个多世纪。
三、人身保险的产生
专业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15世纪,欧洲殖民主义者大规模贩卖非洲黑奴。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为了防止奴隶中途死亡而蒙受损失,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后来,又发展到为航海旅客投保被海盗绑架而须支付的赎金和为船长、船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这便是最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7世纪,年金保险产生,其创始人是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 Tontine)。1656年,他设计了一套联合养老的办法,该办法后来被人称作"佟蒂法"。30多年后的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为解决财政困难,采用了"佟蒂法"。根据该法,把人按年龄分成若干组,每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法郎,一定年限后开始支付利息,每年支付10%,年龄高者多付息。
该组成员全部死亡就停止给付。国家通过该法当时筹集了140万法郎的资金。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A.Hally)以布勒斯劳市(Breslau)市民死亡统计资料为基础,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保费计算的依据。18世纪中叶,英国人辛普森和多德森两入发起组织了"伦敦公平保险公司",首次将死亡表运用到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上,按投保人的年龄,根据死亡表核算保险费,并对异常风险另外加收保费。这才使得人寿保险在更科学的基础上迅速发展。
四、责任保险的起源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年,英国就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对于在铁路运输中的货物毁损,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贲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后又陆续出现了雇主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等,使雇主对雇员职业伤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会计师因疏忽和过失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意外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20世纪初才有了迅速发展。责任保险的发展初期,曾遭到许多非议。有人认为,这种保险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甚至有人把责任保险说成是鼓励人们犯罪。但这并没有阻挡责任保险的发展,20世纪以来,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对各种公共责任实行了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无论是否有缺陷,只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又进一步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五、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它是随着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中各种道德风险频繁发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702年,英国创办了一家专门经营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主人损失保险公司,开展了诚实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挪用公款等给雇主造成的经济损失。1840年和1842年,英国又相继成立了保证社和保证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美国在1876年也开展了保证保险业务。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保证保险业务由忠诚保证保险扩展到合同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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