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休职工职业病死亡赔偿标准
得的是职业矽肺病
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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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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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0:46最佳答案
退休职工后死亡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仍应该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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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1:02 黄盛杨 客户经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
二○○八年九月十日 -
2021-07-13 10:58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赔偿标准一样。 -
2021-07-13 10:5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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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10:52 齐景岳 客户经理
是否属于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否则则只能按照一般死亡处理,只有几万元! -
2021-07-13 10:49 符胜忠 客户经理
首先应当认定,病人死亡是由于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即可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执行,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来确定。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说明:
1、“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针对实际情况,主要是指死亡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父母亲等其他亲属,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是病人的工资等收入。
2、“亲属有劳动能力就不给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由几个部分组成的,既要考虑向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等原本就需要由死亡病人抚养的人,也包括死者的配偶,也就是你的母亲(比如,未成年子女,从现在开始到18岁的年数乘以你们当地的生活费标准;年迈父母也是这样,只不过是计算他们预计的寿命),所以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要将这几部分的金额加在一起。
3、“生活来源是谁给谁提供”,生活来源在你家具体是指死亡病人提供生活费用给未成年子女和年迈老父母,死亡病人的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被抚养”的范畴,其所获得的只是因死亡而获得的精神赔偿。 -
2021-07-13 10:43 连丽艳 客户经理
职业病死亡的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鸡及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你方情况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不属于职业病死亡
根据一般退休职工死亡规定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支付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亲属生活补助金三项费用
具体标准以所在地省政府人社厅规定为准
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
2021-07-13 10:40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具体文号我确实记不清了,如果你一定要知道文号和文件内容的话,可以在“问题补充”里示意我一下,我可以在周一以后告诉你文号及内容。但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1、退休职工后死亡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仍应该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2、你问题中所提到的20个月和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是针对离休干部死亡后的现行和原来的抚恤金标准,是今年年初时提高的,由于退休和离休只有一字之差,很多不知情的人就误传为退休死亡待遇提高了,其实根本是没有的。退休职工死亡抚恤标准一直没有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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