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龚子飞
来自:
网页
2021-06-27 15:51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6-27 16:00最佳答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借来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车主质疑说:“难道老公买的车老婆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赔吗?”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对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歧不断。针对这一争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目前,亲友间借用车辆、车主和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这一争议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龙岩武平县农民李老汉已经年过五旬。去年,一个猝不及防的灾难,不但意外地夺走了他的健康,还让他不得不对簿公堂。
2010年1月13日17时55分左右,李老汉正骑着一辆自行车在武平县中堡镇街上往上济村方向正常行驶,没有想到,身后一辆同方向的厦门牌照的轿车突然加速,准备超越他,就在超车的过程中,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李老汉受伤,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他左颞顶部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还有牙外伤性缺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他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肇事者汪司机,李老汉无责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汪司机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汪司机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无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汉,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机、车主陈女士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据了解,肇事者汪司机确实并非车主,轿车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机的同事陈女士,事发当天汪司机借用了陈女士的车子。
依据相关法律,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李老汉28071元。
事情看似圆满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车主陈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财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14771元给第三人汪司机。
原来,除了交强险外,之前她还为其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女士认为,汪司机是她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应按照交强险涵盖经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赔偿。
非车主肇事索赔通常被拒绝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此类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那么,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交锋
车主无过错保险不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通常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才给予赔偿。
而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驾驶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未对机动车是否适用于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验;未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发生事故时,车辆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人,车主(被保险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理,依据商业险条款,在投保的车主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
另外,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使用人与车主(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决仅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提供其与使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从家庭经济共同体这一角度予以确认。
借车出事故保险也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我认为,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车主。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导致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这不符合车主的缔约目的,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为车主可以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
专家说法
增设特别约定填补赔偿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借人并非控制机动车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出借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险无法涵盖受害者损失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对此,我建议,在投保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一致,以填补这一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焦点
投保对象是车,还是人?
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司机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4条列明,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即陈女士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对象“是车,并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本人”,这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险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间借用车辆发生事故,难道保险公司也不赔?”陈女士反问。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目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导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赔。因此,应依据保险法第19条认定无效。
但是,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7 16:12 龙宣霖 客户经理
您看您的商业险合同时如何约定的。等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一人一半。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
参考 商业三责险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
2021-06-27 16:09 连丽红 客户经理
同一时间如何发生2次事故??同一部位按一次处理,不同部位按两次处理。 -
2021-06-27 16:06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两车同一被保人或者两车被保人为直系亲属,两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赔标的车的损失,三者车的损失是不赔的。 -
2021-06-27 16:03 龚子鸣 客户经理
要看两个车辆的行驶证是否为同一被保险人,如果是的话需要车队出具挂靠手续保险公司才能正常赔付,与是否在一个保险公司无关。如果车辆未挂靠,的确就是同一个被保险人所有的,那么商业三者和交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但是车损险是正常赔付的。
因为商业三者和交强险都是指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两个车属于同一个人,不算第三者。 -
2021-06-27 15:57 龚富贵 客户经理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
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及受损车辆均为同一人所有,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人,不应享有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是这么说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如果仅仅是发生车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悖论,是不符合法律以及保险设立的初衷的。2014年11月,梅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例,在案例中,两台同一名下车主的车发生事故,且车主当时不在车内,在地面上被撞伤。法官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肇事车俩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谢先生的利益。最后判决:车主仍可作为第三方获理赔。
因此,同一名下两部车发生事故,如果仅仅是车损,那么还是很难获得赔偿的,如果车损较高,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意外事故,那么不妨寻求法院诉讼解决。扩展阅读:
-
2021-06-27 15:54 黄盛毅 客户经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责任人为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更容易处理保险理赔。具体保险理赔处理流程是和其他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样的。
1.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2.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2)索赔申请书;(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4.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例如:(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单位的,理赔损失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要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的四个复印件。
7.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2021-06-27 15:53 辛培勇 客户经理
车辆保险中常常有以单位名投保的情况,如出租公司,集团公司,有时同一单位的车辆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常常拒赔或只赔一辆车。此种情况究竟该如何赔偿呢?
一、交强险赔偿。
1、仅造成财产损失。
同上文一样,交强险承保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特别是财产损失多为车辆修理费或重置费用。但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此条款主要是限制不同被保险人车辆相撞的情况,不应包括同一被保险人名下多个车辆的情况。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笔者倾向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且财产只有2000元,道德风险也小,应该予以赔付。
2、造成人员伤亡。
同一单位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的,往往构成工伤。根据目前法律,两者并不排斥。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可以直接赔偿给伤者。此种情况下,有可能伤者或死者家属直接以工伤事故向单位索赔,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付给单位(不超过索赔金额为限)。
二、商业险赔偿
1、财产损失
主张财产损失的是车主,基于同一单位财产混同情况,即侵权人、债务人同一人,双方车辆无需赔付对方,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无需赔付,但车损险应赔付。
2、造成人员伤亡。
分两种情况
a、不构成工伤情况。
如下班后员工被车辆相撞或单位车辆撞伤单位客户。
伤者以交通事故损害要求侵权单位赔偿,保险公司应赔付。
b、构成工伤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涉及到责任险是否只承担侵权责任,还是包括合同责任、工伤责任的情况?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由工伤保险赔偿,没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自行承担。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工伤责任赔偿。笔者认为工伤责任范围大于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仍应以侵权责任承担其责任。否则目前单位车辆的的车上人员险将无法得到赔偿。
三、同一单位的理解。
由于公司形式多样,对同一单位,同一被保险人的理解也产生歧义。如集团公司、分公司等。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人的概念。集团公司碰撞控股公司的,不属于同一单位的情况。
四、劳务派遣
实践中一些员工是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来规避用工风险,发生事故后,应参照是否构成被保险人单位工伤的情况来进行赔付。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平安世纪天...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获准在首都北京设立的第一家获得独资营运牌照的非内地人寿保险公司。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