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研讨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赵马元 来自: 移动端 2021-06-2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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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09:07最佳答案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详见《保险基础知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一段,最后一句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4 09:13 龚巧丽 客户经理

    损失赔偿原则也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是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原则规定来评估保险金额等
  • 2021-06-24 09:10 齐晓庆 客户经理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
    保险人并未赔偿保险金,为何要向被保险人追偿。
  • 2021-06-24 09:04 齐智善 客户经理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 2021-06-24 09:01 连丽萍 客户经理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扩展阅读:

  • 2021-06-24 08:58 赵飞虹 客户经理

    看了这,你就会很清楚了
    信阳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儿子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一天放学在过马路时被一无证摩托车撞到,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了相关医疗费。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该公司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因车主已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同时依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果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其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余下责任的保险责任”的规定为由拒赔,但此条款字体非常小,不注意的话根本看不出来,当时我们也不知道。请问,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一,“损失补偿性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而你儿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学生平安险属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中关于此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即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你儿子既有权向肇事者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投保的学生平安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你提到的该保险公司的说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第二,本案的学生平安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学生平安险合同中的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第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没有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参加保险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遵循民事活动的诚信、公平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学生平安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你前面所提到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该条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该条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同时,2003年5月20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题为《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保险法和合同法在规定有关说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要求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一般来说,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仍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对该免责条款向你儿子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因此此条款对你儿子没有约束力。综上,我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6-24 08:55 连东英 客户经理

    人身险中只对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其它的,不适用这个原则。
  • 2021-06-24 08:52 齐文生 客户经理

    补偿性原则是财产保险当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是否使用补偿原则没有规定,人身保险当中是否使用补偿原则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补偿原则的适用规定都是相同的。要了解人身保险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首先你要了解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分类进行说明:
    一、人寿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没有补偿一说;
    二、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意外残废为保险责任,不适用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
    三、健康保险,又可以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津贴型保险。重大疾病是目前广为流行的健康保险,以是否患重大疾病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与医疗费用无关,不适用补偿原则;医疗保险,不论是意外医疗还是疾病医疗,保险公司都在费用型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医疗获得收益,防范道德风险;津贴型保险,以住院天数对被保险人进行补贴,与医疗费用无关,不适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中补偿原则的适用大致就是这样,仅在费用型医疗保险中适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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