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没有对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赔偿的...

请问有没有对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赔偿的相关条例呢该怎么查
赵顺财 来自: 网页 2021-06-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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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8:23最佳答案

你好,你可以看一下学校买意外险相关条款,有的学校买的意外险只保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出了校门就不管了!有的校里校外都保的!所以需要查询清楚后才知道!如果自己不会看,可以直接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咨询.谢谢!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3 08:44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学生在上课下课时间不知发生什么,学校教室走廊上操场边都有设摄像头,校方说全部坏了不能提供,学校医务室没有医生和药品,学生突发疾病也不知老师是否是第一时间发现和第一时间抢救和报12O,学生如学前就告诉校方有先天心脏病做个手术的每年复查医生说没什么事,有复查报告,国家有法律规定要对疾病的学生特别关心
  • 2021-06-13 08:41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规定,在校学生受到意外伤害,首先看学生本身是否有过错,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如果学校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处于监护人的地位,负有监护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解释,学校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校方未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校方没有过错,即使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来看,当未成年在校学生受到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判定校方的责任。当校方无过错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校方有过错时,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适当的赔偿责任,即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分担监护责任,换句话说,学校承担的只是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所以单从救济途径来看,意外伤害中有加害方的,由加害方负法律责任,意外事故的由父母承担责任,学校以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1-06-13 08:38 樊扬诗 客户经理

    您好,学生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有照顾看护的义务,因学校未尽到看护义务,造成孩子受伤的,学校有赔偿的义务。
    具体可以查询《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
  • 2021-06-13 08:35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下面是国家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
  • 2021-06-13 08:32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有的,在学校学生都有保险的,学校给每个学生都会买意外险的,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和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的,但如果是学生和学生之间发生事故,学校也会负责的,但学校估计会是陪小头,毕竟是学生和学生之间。
  • 2021-06-13 08:29 樊振玲 客户经理

    你要去拿出学校带你孩子买的意外险合同看一下,有的学校买的意外险只保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出了校门就不管了!有的校里校外都保的!所以还是以学校具体买的是哪一种意外险为准!
  • 2021-06-13 08:26 赵顺铃 客户经理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如遭人身伤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在证明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或到以提供的存折帐号中查询赔款是否到帐。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资料:

    (1)医学诊断证明;(如果已经住院治疗还需要出具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和出院小结,如果有放射或影像检查需要提供检查报告等)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果时交通事故或者已经公安机关的事故需要出具该机关部门的事故说明书;如果不是,需要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发票)及处方(药品清单);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5)本人的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1)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而狭义的学生伤害故仅指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2)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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