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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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3:38最佳答案
之所以 不能兼营 人寿保险 和 财产保险,主要是因为 两者 的 经营风险的特性 不同。
财产保险 主要承保 的 是 自然灾害类的 风险,而 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 相差较大,而 人寿保险 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 大数法则 为依据,通过精算 可以 准确 计算出 所需要的 保险费。
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 混业经营,可能导致 经营的人寿保险 业务的巨大损失。而 人寿保险 中 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 社会稳定的。
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 寿险,都是分业 经营的。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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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3:41 赵顺财 客户经理
您好:我们太平复业以来,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致力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并通过高品质,多元化的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周到的健康管理,贴心的养老服务,安全的财富配置,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恪尽企业社会责任。2015年中国太平致力打造一个客户一个太平的全方位服务,力争为中国太平“精品”战略的全面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为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添加动力! -
2021-06-10 13:35 齐晓彦 客户经理
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这些都是金融集团形式的,财险和寿险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它们在注册时以独立法人的名义设立财险公司。之所以不能兼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经营风险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的是 自然灾害类的风险,而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相差较大,而人寿保险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通过精算可以准确计算出所需要的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巨大损失。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寿险,都是分业经营的。 -
2021-06-10 13:32 樊成钢 客户经理
您好。 我国禁止兼营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带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兼营财产保险,有可能将寿险的保费挪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之用,有可能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金保证;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有必要严格监管。但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趋势。 国际上习惯于将人寿保险业务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业务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业务称为第三领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即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其理由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具有相同的性质,厘订费率的依据相同,经营技术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2021-06-10 13:29 黄盛沛 客户经理
您好。我国禁止兼营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带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兼营财产保险,有可能将寿险的保费挪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之用,有可能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金保证;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有必要严格监管。但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趋势。国际上习惯于将人寿保险业务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业务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业务称为第三领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即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其理由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具有相同的性质,厘订费率的依据相同,经营技术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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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3:26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您好。我国禁止兼营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带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兼营财产保险,有可能将寿险的保费挪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之用,有可能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金保证;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有必要严格监管。但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趋势。国际上习惯于将人寿保险业务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业务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业务称为第三领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即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其理由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具有相同的性质,厘订费率的依据相同,经营技术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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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3:23 齐晓彬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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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章之规定
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喵喵保) -
2021-06-10 13:20 黎皇兴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保险法》第95 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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