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打工期间死亡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赖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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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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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11:44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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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12:05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既然已经领取退休工资,那么就属于退休职工。退休职工在用人单位上班,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适用工伤的条件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你父亲已经退休,与驾校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此次事故不构成工伤。但是,还是能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此案,首先需要医院诊断,判断你父亲死亡的原因是否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及驾校和你父亲自己对死亡各自的过错程度。如果驾校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驾校无过错,完全是由于你父亲个人身体原因,那么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驾校可以适当补偿。
如果按照100%的赔偿来讲,你可以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根据你们那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2021-05-23 12:02 黄睿多 客户经理
1,由于该保安人员属于退休人员,所以,无法认定工伤,不能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最低只能赔偿丧葬费,即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死者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死者和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而且死者是因为24小时值班引起心脏病发作死亡,说明死亡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故关系,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明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 -
2021-05-23 11:59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单位没有赔偿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如果单位愿意赔偿,那是另外一回事,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说明一点: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适于用人身损害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楼主所说的退休人员在上班路上出现意外,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的人身伤害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楼主所说的退休返聘人员,其亲属只能要求造成意外的责任方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
2021-05-23 11:56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对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从事劳动的,与用人单位直接属于劳务关系,无法按照工伤处理,即不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如果是找工作过程中,更无法按次规定进行赔偿。 -
2021-05-23 11:53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基本上没有此相关的具体条款,
因为中国的保险、福利是补偿制的,就是退休的,自然有负责的单位或部门,现打工的单位对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只能是补偿,基本上没有义务(法律没有具体条款规定及规范),也就是看老板的为人而定,原则上都会以工伤的标准来对待,这方面有对定的。
医疗、丧葬、抚恤三大块等,依地区企业的不同有不同的差异罢了。 -
2021-05-23 11:50 齐敦禹 客户经理
第一、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第二、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第三、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重庆。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第五、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扩展资料:
第三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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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11:47 赵顺铃 客户经理
你好,首先明确的回答你,对于你父亲的死亡,医院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有的地方依据工伤保险程序赔偿,有的地方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有的地方按合同约定方式赔偿。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你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重庆。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3)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湖北省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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