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未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价值会被法院执...

寿险合同未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价值会被法院执行抵债吗?
樊振生 来自: 移动端 2021-05-17 08:49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5-17 08:58最佳答案

一般情况下不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因此要看你的分红保险是不是属于人身属性的保险,如果是,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冻结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05-17 09:10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很多代理人在朋友圈发保险推销广告的时候,有一种话术大家一定很熟悉,就是保险可以避债避税。接触保险行业久了以后,总会接触到一种观点,说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不管是欠人钱、被法院告、离婚分割还是遗产税,都动不了你放在保险里的钱。最近不少法院对保险的“避债”功能进行了重新解释,对于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可以强制把他们买的保单退保,拿现金价值来抵债。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的最彻底,以前普遍的认知是理财类的保险的现金价值可能被拿来抵债,而这次江苏高院却明确表示,连重疾险这样的纯保障型产品也可以被法院强制退保!当然,法院也不是毫不讲道理,对于不同情况,还是有区别对待的。首先,对于老赖只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的,只有理赔款真的要给到老赖,扣除必备生活及医疗开支,剩余部分拿来还债。如果保单还根本没有要理赔呢,这保单是属于投保人的,投保人又没有欠人钱不还,那当然保单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而如果老赖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那没办法,这保单啊是可以被强制退保拿来抵债的。如果老赖是投保人,受益人是别人,那法院就会通知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愿意花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钱,那他就可以把这保单赎回来。
  • 2021-05-17 09:07 赵驻军 客户经理

    如果你的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向保险公司缴费的义务,而不能获得收益。法院冻结你的保险合同没有意义。
  • 2021-05-17 09:04 黄相森 客户经理

    首先,关于投保避债这件事,2017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有明确规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上文中所谓“现金价值”,意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人寿险能办理退保,自然有现金价值。
    当某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后,如违反上述规定偷买人寿险,极大概率会被法院要求退保,不履行就会被强制退保。
    先买寿险,后成失信被执行人,保险权益会被执行么?一般来说会被执行。
    人寿险保单中明文约定的权益,如常见的理赔金、分红、年金等等,只要变成了受益人的财产,皆有用来清偿其债务的可能。也就是说,即便保单没被强制退保,执行其现金价值,保单带来的收益(含重大疾病理赔),却是可以被执行的。
    但极端情况下,人寿保险确实又能起到避债作用,比如,意外死亡赔偿金是保险受益人的私人财产,一般不被拿来抵偿投保人的债务。
    但成为被执行人后,“老赖”如果如此转移财产,基本等于——丧失社会信用!这意味着减少未来事业机会,子女入学工作受限,全家长期生活不便利(交通、消费限制等),最后换了一份用来“以防万一”的保险。相信大多数债务人宁肯把钱还上,也不会选这条路。
    AT*嘉嘉理小财
  • 2021-05-17 09:01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是作为投保人的财产的,是可以被冻结的。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合同不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执行,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
  • 2021-05-17 08:55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
    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 2021-05-17 08:52 黄登盛 客户经理

    一、你好,分行保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要区别对待: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1、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2、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即收益人不是你自己),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三、因此你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你的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查封和强制执行。

相关百科精选

  • 中银保险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银...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渊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