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河北大地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的建筑工程...
齐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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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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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09:40最佳答案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意险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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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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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0:01 齐星星 客户经理
都是做什么的呀,每种多少人。每家公司的保险内容会有些差别的
有的报销是按年度来的,有的是按次来的,限额就不同了
保险不只是看费率是多少,还要看责任,还得看服务。。。 -
2021-05-13 09:58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您好!首先,意外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
第1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
第2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
第3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
第4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然后,意外保险的费率是如何计算的?
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其中,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对不足1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从以上可知,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计算是需要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
2021-05-13 09:55 米国超 客户经理
这个是根据每家保险公司不同来制定的,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的客户大小会有一定的浮动。
一般是按照三种情况计算
1总造价来设定, 每万元工程造价的保费是多少?
2.总建筑面积来设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保费是多少?
3.按被保险人数来设定, 每人每年保费是多少?
还有一般建筑工程意外险会有一个保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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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09:5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多种计费方式,记名和不记名,看你的工程造价比较大工地施工员工不固定建议你按工程造价购买,附个保额费率表,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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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09:49 樊扬诗 客户经理
建易中国客服人员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要看你的施工队伍有多少人,建易中国与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联合推出的建筑意外保险,投保可按天来计算,省钱又安全,详情请拨打建易中国保险事业部的咨询电话(我的账号),相信你能得到完美的解决! -
2021-05-13 09:46 龙山红 客户经理
以下是费率表你可以看进行参考,具体的保费还是要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定价才行。建筑工人保险公司一般定为4类职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
职业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费率‰ 2.1 2.6 3.1 4.5 7.4 9.1
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定,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最后如果购买团体意外险可以到慧择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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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09:43 龚巧丽 客户经理
千亿意外险迎新规!银保监会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保网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早在2018年,其保费收入就已经突破了千亿大关。2020年,因疫情影响出行,意外险保费收入略降,但也仍录入1174亿元原保险保费,同年,其理赔金额也达到了316亿元。
在建筑施工领域,意外险即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尽管2011年《建筑法》修订将建工意外险由此前的强制险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仍有许多地方将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建工意外险作为开工条件。
继去年三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后,此次银保监会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意外险改革的第一步有望尽快落地。与此同时,《监管办法》作为过去诸多意外险相关政策的一次汇总,更意味着《监管办法》实施后,将一改过去意外险监管制度过于庞杂的缺陷,成为意外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1、管费用率:
个人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监管办法》: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很长一段时间,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监管办法》对于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否能彻底杜绝手续费率畸高问题,仍有待观察。
2、管利润
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监管办法》:
对长期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费用率、赔付率直接影响意外险承保利润率,监管要求险企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拒绝审批或备案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的同时,也是在倒逼险企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3、管价格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监管办法》:
【价格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管住附加费用率、管住利润测试的同时,《监管办法》还要管住赔付率,要求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三管齐下,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续费率么?
4、管赔付率
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监管办法》:
【产品停售要求】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赔付率连续过低怎么办?《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须停售,监管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
但问题来了,以航意险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为例,其赔付率势必长期低于30%,该如何破解?
5、反不当获利
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办法》:
【委托中介销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中介业务流程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这一项规定显然正是针对此种乱象而制定。该项规定,同时要求险企强化对于中介的监管,并再度明确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但相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将该项制度落地,仍是难题。
6、反欺诈
强化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监管办法》:
【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险由于杠杆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杀人骗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险保单,再通过杀人分别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互通有无”,一旦发现有人向多家保险公司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额意外险、寿险等险种,就及时敲响警钟。这不仅有助于减少骗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恶性犯罪事件。
该项规定在强化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同时,也对险企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是为险企之间“互通有无”打下基础。
7、13禁
禁捆绑、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
《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六)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七)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十二)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在管费用率、利润、赔付率,反欺诈,反不当获利的同时,《监管办法》还直接列出了13项负面清单,很多与意外险密切相关的“乱象”被纳入其中,包括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跨区销售、商业贿赂、随意扩展承保范围、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提前60天预收保费等。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捆绑销售,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事实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8、试点信息披露
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开始将披露范围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监管办法》:
【试点披露个险】自2022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包括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1。
(二)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分渠道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3。
(四)典型理赔案例。
与短期健康险相同,《监管办法》也要求险企公开披露意外险相关数据,且从2022年开始,在3年的时间内,逐步扩大披露范围。
具体而言,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开始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则将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全面披露后,涉及的数据将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团体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典型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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