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社会保障局2013年养老保险是多少

高邮社会保障局2013年养老保险是多少
赖鹏华 来自: 网页 2021-05-09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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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07:45最佳答案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 300 元、4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 费档次。
个人缴费:
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单位缴费:
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09 07:42 赵骏凯 客户经理

    没有经过养老保险的话,一年只能领最多的生活保障1000多元。
  • 2021-05-09 07:42 齐斯琴 客户经理

    那是无法领到任何钱的,必须交纳养老保险才可以到退休年龄领取到工资。
  • 2021-05-09 07:39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没有缴过养老保险。如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话,2003年全国最少是55元每月。没有其它
  • 2021-05-09 07:39 连伯才 客户经理

    没有缴过养老保险的2013年一年没有钱可领
  • 2021-05-09 07:36 齐明松 客户经理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2021-05-09 07:36 黄盛杨 客户经理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47号)精神,延吉市2014年度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高档8436.00元;中档6748.80元;低档 5061.60元。
    使用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缴费的人员可以利用存折到银行缴费。也可以将养老保险费存入存折,社保局根据本人上一年度缴费档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边州分行绿卡借记卡代收代缴延吉市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费三方协议》不定期进行划拨。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留言或电话咨询。 社保局咨询电话:2706789 社保局分管领导:卢振雷
  • 2021-05-09 07:35 路誉盛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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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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