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保险学慨伦案例分析题任务二
求解保险学慨伦案例分析题任务二
齐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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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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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07:52最佳答案
10万的寿险保额因为有指定受益人是李先生的妻子,所以这笔钱的归属是他的妻子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李先生的住院补贴是受益人是自己,而当他本人身故后,他的这笔赔偿金就变成了没有受益人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就变成了李先生的遗产来处理了。而他的父母和他的妻子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所以三人均分了这笔保险金。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就变成了李先生的遗产来处理了。而他的父母和他的妻子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所以三人均分了这笔保险金。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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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07:49 黄真强 客户经理
指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则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利益现只考虑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理赔时不需要(考虑到离婚的情况),所以应由王某的妻子继承。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2021-05-05 07:46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
2021-05-05 07:43 龚孝雄 客户经理
第一题:10万*80%=8万,残值1000元,施救费保司一般认800元,所以78200
第二题,没说明被保险是家用还是营运性质车辆.楼上的说交强险,这里楼主说的A车保有:本车车损和第三者.三者车只保有第三者,并没有交强险! -
2021-05-05 07:40 黄相明 客户经理
第一问:35万元。若非故意纵火。
第二问:0元。非可抗拒因素。一般,财险不含自然灾害损失。 -
2021-05-05 07:37 齐景娥 客户经理
看来这是高手啊。据我所知: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后就取得了残车的所有权,因此保险公司才有权力处理残车;但是案例中提到保险公司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如果此时保险公司放弃打捞的话,张某去打捞是合法的,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明已经放弃的时候,特别是已经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是无权处理的,因此而出现纠纷也是常理。不知道我理解正确与否啊? -
2021-05-05 07:34 米塞林 客户经理
没什么疑问的,这张保单至始无效,原因有二:
1:双方无可保利益,不能互相投保
2:保单代签名 -
2021-05-05 07:31 齐旺梅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uc1s79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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