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如何确定,新办金融保险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如何确定,新办金融保险业是在国税缴纳吗
龚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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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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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06:45最佳答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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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06:48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和税法认定的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目前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税收优惠
1、鼓励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给予免税优惠。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经济型农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
2、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对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3、对促进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支持安全生产的优惠。包括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符合条件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在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包括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减半征税;技术开发费加计50%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5、对促进公益事业和关注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收入、汇兑收益)。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口径计算出来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有应税所得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应税所得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缴纳方法和申报期限
1、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05-04 06:45 齐智善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200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分2002年1月1日以前和以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管。 -
2021-05-04 06:42 连佩忠 客户经理
1、2002-2008年度设立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2009年始按主体税种划分,即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归国税管理,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归地税管理。2、有时主营业务没在国税,所得税却交的国税,这有可能是2008年以前成立的企业。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2021-05-04 06:4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这是为了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而作的一项重要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性质来划分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方法,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共同研究,并作了以下补充:
一、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征收管理的,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确认征管范围,并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他组织进行税务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登记应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二)为便于征管,新办增值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新办营业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告之企业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三)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将各自新登记企业的情况汇总后互相告之,防止出现差错或遗漏。
六、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各区县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提供证明资料,主动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经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告之纳税人。
七、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体制,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资金性质划分入库比例。
八、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新登记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另外,为了正确理解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含义,将有关规定作一介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合并的程序主要有4项:(1)签订合并协议;(2)确认债权、债务;(3)报批;(4)重新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由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程序基本一致,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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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06:39 赵飞英 客户经理
最直接的,咨询当地税务!
也可参考下列文件!
一、原始界定:
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地税的征管范围: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滞补罚”收入。
国税的征管范围: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二、第一次调整
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第二次调整:(执行期: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8日)
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四、第三此调整:(执行期: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第四次调整(执行期:2009年1月1日起)
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2021-05-04 06:39 龙巧仙 客户经理
你看一下你们的税务登记证.
就知道你们的所得税是在哪个税务局缴了.
然后再根据你们的情况确定是电子申报还是报单.
你们只能向一个税务机关缴所得税.
要么国税.要么地税. -
2021-05-04 06:38 连伯才 客户经理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文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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