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天安保险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齐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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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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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06:10最佳答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那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有哪些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有哪些?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是由一个企业单位为该公司的员工投保而已,从保障范围来说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没有任何区别,意外伤害不外乎要满足①外来的②非本意的③突发的。区别主要在于是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的),在保险期间单位可以对团体内的人员名单进行更换和退保,在核保方面要宽松一点。那么如果买错了保险,要不要退保,退保的话怎么退才能不亏钱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买?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职业类别来定价的,一般来说,职业风险类别越高,价格就越贵。在向保险公司询价时明确说明被保险人的具体工种,一定要详细,得到的价格就越准确,免得在决定投保时才发现问题不能承保。仔细研读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及免赔部分。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是什么?
相对于个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对于重疾险、意外险、意外险和寿险的不同和理赔,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备注:员工工伤,伤在员工,痛在大家,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将面临付出高额的赔偿。团险是就对呵护企业人才的安全健康保障。团险是一款保障“老板+员工”的保险产品。对于老板来说,一旦员工出现工伤,团险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负担老板应该承担的员工工伤赔付。对于员工来说,意外、重疾等都可以保障,还有无限次航空意外险,也就是说360元买了,一年出差都不用购买航意险了。
保哥提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有哪些?综上所述可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没有任何区别。相对于个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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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06:16 齐晓姝 客户经理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保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被保险人未曾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受益人,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出具批单贴附于保险单和其他凭证上。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 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21-04-30 06:13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为单位在职员工,出险后会提交劳务关系证明,所以挂靠都是不可以的。 -
2021-04-30 06:07 黄生龙 客户经理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2、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3、二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在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对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是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予以给付。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同时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6、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补充:如果作为员工的福利,请选择团体保险,可以让您的员工每天24小时拥有保障。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
2021-04-30 06:04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您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很多,不同的产品其条款会不一样,但都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内容,具体建议查看具体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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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06:01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二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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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05:58 辛培兵 客户经理
您好:
首先请您先明确一点,就是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的残疾等级是有单独标准的,这个表准一般会附在保险合同中。
1.您因交通事故发生理赔,既然太保已经赔付了住院津贴,我可以视为您的事故是不存在诸如酒后驾驶、无证无照驾驶等免责条款的,假如是这种情况,建议您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医疗费用及伤残是基于什么原因没有赔付,您本身是否有购买该方面的保险、有这方面的保障?
2.假如已经购买医疗及残疾(即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并且有效的话,首先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一般医疗保险合同都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即假使你本次的医疗费用通过其他方(如社保、农合、其他保险公司)得到补偿或赔付,那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医疗费用方面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方面是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无论你购买了多少份保险(比如医疗费用一共花费一万元,社保给你报销了6000元,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报4000给你,不会发生你得到的补偿反而比你实际花费还多的情况)。所以,你的情况是不是医疗费用已经通过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全额报销了?如果这样的话,太保就不会支付你医疗费用。
3.其次是残疾方面,你提到的7级伤残应该是交通事故鉴定残疾,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表准是单独的,也就是在你上面提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所以,可能你现有的7级伤残按照保险残疾标准并没有达到最低一等的残疾,假如说是肢体缺失的残疾,保险公司会很容易判断,你自己也可以参照保险条款判断一下;假如是功能性的残疾,一般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重新按照保险条款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结果为准。
您现在的这种情况,建议先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听一听他们的理由,之后如果你觉得没有道理的话可以通过保监会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部门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好运,谢谢 。 -
2021-04-30 05:55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尚阅科技
合同编号:_________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七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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