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伤保险住院用垫付吗

社会工伤保险住院用垫付吗
连书耀 来自: 网页 2021-04-2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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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09:51最佳答案

工伤职工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但对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9 09:54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对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刻不容缓,而工伤认定尚需时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中,有不少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情形,也又不少社会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2021-04-29 09:54 赵颖轶 客户经理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 2021-04-29 09:51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也可以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扩展资料: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参考资料:

  • 2021-04-29 09:48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劳动者垫付存在困难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单位未能依法给您办理社会保险,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地方法规】:
    1、《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 2021-04-29 09:48 齐晓峰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应当垫付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积极救治,救治的医疗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前,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之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用人单位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用人单位可以经征得工伤职工同意前提下,由工伤职工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 2021-04-29 09:45 齐景坤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垫付,公司职工本人有能力的也可以垫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都比较突然,工伤认定又有一个过程,而治疗工伤刻不容缓,就需要垫付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垫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而工伤职工本人有能力的,经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工伤职工本人也可以垫付。
  • 2021-04-29 09:44 齐文玲 客户经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
    不过,工伤事故往往发生都很突然,而抢救治疗必须及时,工伤认定尚需一定时间,这就需要实行垫付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垫付,工伤职工本人有经济能力的,也可以垫付。垫付的费用,待工伤认定之后,可以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住院费用有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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