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所有...

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所有单位的会计资料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吗?
齐春春 来自: 移动端 2021-04-2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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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7:02最佳答案

不需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可以在各在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监督,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必报财政部门同意以后再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本法条明确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浆实施监督,但是没有规定需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督)。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8 17:23 龙安隆 客户经理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
    错在“各单位”。证券监管的监督对象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公司这个特定对象;保险监管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特定监督;人民银行的监督对象是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对象的监督;税务监督的对象时各种盈利性机构,对非营利性机构无权监督。
    以上的监督对象都有个局限性,所以各单位这个词太宽泛了。
  • 2021-04-28 17:20 齐春影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相关规定:
    1、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2021-04-28 17:17 赵骥万 客户经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查阅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必然会涉及到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甚至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会计法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保密义务。
  • 2021-04-28 17:14 齐智善 客户经理

    财政、税务、审计、证劵等部门都可面向所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2021-04-28 17:11 窦连池 客户经理

    这句话严格的说,应该是错误的。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权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法负有监督检查权力的部门,《会计法》限定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所以,题目中的“其他部门”不正确,范围太广,正确的应该是“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2021-04-28 17:08 齐智娟 客户经理

    根据《会计法》第33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审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证券监管部门。
  • 2021-04-28 17:05 赵顺起 客户经理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应当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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